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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做出不予处理的理由,是否合理?

浙江-杭州 07-09 11:07  悬赏 0  发布者:小明三代 给我留言  回答:(2)
六月初,将近十名学校的保安在保安处长的指使下,使用暴力拖拽六旬妇女从十几楼一直到一楼,致使其右脚踝骨折,第十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全程有监控,我们却被告知不能看。现在,110却以主体不平等为理由,给出不予处理的意见!我想问一下,施暴者及指使人能够代表一个学校吗?除了走诉讼途径,还有其他的方法吗?难道老人骨折就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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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9 11:35
110应该将本案移送刑事警察处理,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凭什么不管啊,就是不同的主体出了问题,犯了罪也不能放纵啊
追问:

学校管辖派出所和那个学校保卫处头头关系不一般~~~!而且不予处理的文件已经收到,如果对处理不认同,接下去应该怎么办?

回答:

我感觉你现在当务之急,应该把这个事反应到公安局的局长,因为本案我的感觉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该由刑事警察出面办理此案,而如果当地的派出所长确实如你所言,你的事,他会想法压下,但是事情弄到局长那里,这个事就不好压了,可能就会直接由刑警出面来办理此案了。

回复时间: 2011-07-12 09:14
你可以向检察院反映要求受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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