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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独立开发的免费软件,可以接收捐助吗?

广东-深圳 11-15 08:44  悬赏 0  发布者:fadian……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自己利用两年的时间开发了一个教育教学用的软件,其中大概有四分之一的内容可以说是直接复制了正规出版物的,我现在以免费软件的形式把我的软件发布到网络,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但是我会在软件里面设置一个“捐助作者”的渠道,里面附上我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让用户可以自愿地选择捐款或不捐款。
问题一:我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法律定义的“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
问题二:我的软件内容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正规出版物的,而且这部分正规出版物是收费才可以使用的,我这样的做法会对他们构成侵权吗?
烦请各位律师朋友针对以上两点精准解答,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问题补充:
=================================================================
以下为追加内容

我这个软件是我本人独立开发的,现在我有个亲戚提出:由他来销售这套软件,一切风险由他来承担。如果下列假设中的某一种或多种假设成立,我是不是可以避免卷入侵权纠纷呢?
假设一:如果有什么意外,我亲戚和我就一致咬死,这个软件是他开发的,而不是我开发的不就完了吗?问题是我亲戚什么技术都不懂,到时候他会不会被要求证明软件是他开发的呢?比如会不会现场询问他开发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
假设二:如果方案一失败,那我考虑避免“获利数额超过2万元”,或者干脆不要分红,那我完全没有获利,是不是就意味着不构成侵权了呢?
另外,根据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以盈利目的”的主观因素,以下两个因素是否可以使我避免卷入呢?
假设三:我和亲戚共同证明,我开发这个软件的初衷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其它非商业用途,而且我亲戚擅自将该软件偷偷销售我也不知情,就相当于我把这个软件开发出来之后,就没有再参与后边的一切事情了;
假设四:就算我当初开发软件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但是我亲戚作为投资方,所用到的一切侵权材料都由他提供,而且他当时和我说,那些材料他都已经获得了出版社的授权,而我对此并不知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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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15 15: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自己开发的平台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但是你会在软件里面设置一个“捐助作者”的渠道,里面附上我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让用户可以自愿地选择捐款或不捐款。这里面分为两种理解:
  一、 捐助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赠与,区别于经营性行为也区别卖艺来博得喝彩掏钱,因为卖艺是一份生活的行当。你是静态的不能表现出行业性质,定性较难,我不认为是经营盈利行为。
  二、关于认为你变相收取盈利的定性问题,我认为不对。变相收取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捐助是没有的,可捐助也可不捐助出属于自愿行为。
     对于设计变相的问题还可以理解为,我的平台是我的产权,我收取的是平台管理合法费撇开知识文本著作权利的问题,我认为合理性存在,合法性确定,可以操作。
  其次,我的软件内容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正规出版物的,而且这部分正规出版物是收费才可以使用的,我这样的做法会对他们构成侵权吗?
    这个问题是你风险所在的地方。依据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我的意见是你这四分之一如何体现在你的文本,是集中还是分散。
   你软件是以教学课堂还是私自一对一,一定要表现出上述法定许可的情形,否则稍有不慎就容易被认定侵权的了。适当标注原作者本身也是对他们的尊重。我认为这样子比较妥当。

   再者,律师对教育行业本身也不是特别清楚,四分之一的内容到底是如何认定一定是原作者能过显著认识是对方的著作权的。原作者如何能过清楚辨别你的软件获取的对方的知识内容,我还是有疑问的。
   最后,我建议你可以小部分试试一对一使用操作,任何事情都有风险,我感觉您所咨询的内容来看也不是唯一可以一锤定音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徐律师,谢谢您,您的解答非常专业、细致,也很有启发意义,您刚才问到:

1、这四分之一如何体现在你的文本,是集中还是分散?
是分散的,而且是来自于几十个不同的版权方的,估计每个版权方的含量不超过十分之一

2、你软件是以教学课堂还是私自一对一?
我的软件通过网络或其它渠道传播给学生个体自己在课堂以外自学使用,并不是教师在课堂上使用

3、原作者如何能过清楚辨别你的软件获取的对方的知识内容
主要就是一些习题和答案解析,都是直接照搬过来的

回答: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依据您的描述,您的操作隐蔽性还是很强的。很难发现。
二,我个人理解教学内容答案很少 有唯一性,一题多解答是经常存在的现象。所以说我认为这个事情可以操作的。风险性不大,退一步讲后果风险其实全部被消化了。
三,关于您提的方案,就有些侥幸心理和走偏门了。任何经营都应该是互信共赢的。在风险有限的情况下还是要一起努力共同承担的

回复时间: 2015-11-15 11:31
你好!
首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所以,你的公益捐赠属于非商业目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但“里面附上我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用户如果选择不捐款,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属于侵权行为。
其次,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对方没有登记,也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最后,建议你到版权部门,取得版权,补缴著作费。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追问:

任律师,您的解答非常专业、细致,谢谢您

回答:

你那些假设在现实中很不容易发生(因为存在证据问题),一旦发生你和你亲属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11-15 11:46
你好
    1、以营利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能被考察的,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你主动附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虽然凭用户自愿捐款,但无法否认你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收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所以,我认为你这种行为是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2、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3、所以,只有在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中,才可以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本案中你是将作品发表在网络上,不属于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所以,我认为你的做法是构成侵权的。
    综上,你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建议你联系该正版出版物,获得对方授权。
    敬请采纳。
追问:

倪律师,您的解答非常专业、严谨,谢谢您的帮助,您在文中指出:“本案中你是将作品发表在网络上,不属于学校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所以,我认为你的做法是构成侵权的。”

我的软件上传网络的目的是给学生下载后用于自学的,如果我在软件里边声明我的软件只允许用于学习研究使用,那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不妥之处呢?

回复时间: 2015-11-15 14:27
1、涉嫌  “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变相的收取违法经营的费用;2、可能涉嫌侵犯了“正规出版物”的知识产权;
追问:

徐律师,您每次回答问题都非常简要,却非常的严谨、专业,谢谢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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