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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07-11 13:47 悬赏 0 发布者:234628…… 给我留言 回答:(2) 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一.2011年4月25日3时30分许,A驾驶未年审的农用三轮车沿市区烟台路由南向北顺向直行至水沟头市场路口处,减速行驶看到前方没有行人和任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过路口,才开始过路口就在车马上就要过路口的时候(当时已经过了人行线)
二.B驾驶人力三轮车突然从左边路口驶出,两车相撞,且B不是走在人行道上,在人行道外两车相撞。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B左转弯,行经路口时不让行,横穿马路抢道行驶,(在看到有机动车的情况下,因为当时车开的车灯。)且B不走人行横道。
四.根据上述的事实:B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时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1】第0371号
事故时间:2011年4月25人3时30分许 天气:晴
事故地点:莱西市区烟台路水沟头市场门前路口处
当事方基本情况:
当事人A三轮汽车驾驶人与所有人,当事人B人力三轮车驾驶人
事故发生路段系平直沥青路面,视线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4月25日3时30分许,A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三轮汽车沿市区烟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沟头市场门前路口处,遇B驾驶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过路口,两车相撞受损,B伤。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得证据如下:
1.接报案记录: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现场记录图:记载和固定了现场环境,事故形态。
3.现场照片:固定和记录了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及现场的环境,位置,概貌。
4.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5.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书:经人工检验,三轮汽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6.经查:A驾驶证真实,准驾车型为C3,三轮汽车检验合格至2007年4月。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综上:A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一方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A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xxx xx
(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我们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去找过xxx警官,他居然告诉我们说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都是机动车的全责,这是一个人民警察吗?他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吗?真是让人怀疑,其还说来我们上路口去,让A突然从路口跑出,说他自己保证不会撞到A。这是一名人民警察应该说的话吗?太不称职了!难道他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真不知道他收了B多少的钱。。。。。。。
求解!这个事情应该怎么走法律程序!
一.2011年4月25日3时30分许,A驾驶未年审的农用三轮车沿市区烟台路由南向北顺向直行至水沟头市场路口处,减速行驶看到前方没有行人和任何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过路口,才开始过路口就在车马上就要过路口的时候(当时已经过了人行线)
二.B驾驶人力三轮车突然从左边路口驶出,两车相撞,且B不是走在人行道上,在人行道外两车相撞。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B左转弯,行经路口时不让行,横穿马路抢道行驶,(在看到有机动车的情况下,因为当时车开的车灯。)且B不走人行横道。
四.根据上述的事实:B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时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1】第0371号
事故时间:2011年4月25人3时30分许 天气:晴
事故地点:莱西市区烟台路水沟头市场门前路口处
当事方基本情况:
当事人A三轮汽车驾驶人与所有人,当事人B人力三轮车驾驶人
事故发生路段系平直沥青路面,视线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4月25日3时30分许,A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三轮汽车沿市区烟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沟头市场门前路口处,遇B驾驶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过路口,两车相撞受损,B伤。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得证据如下:
1.接报案记录: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现场记录图:记载和固定了现场环境,事故形态。
3.现场照片:固定和记录了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及现场的环境,位置,概貌。
4.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5.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书:经人工检验,三轮汽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6.经查:A驾驶证真实,准驾车型为C3,三轮汽车检验合格至2007年4月。
上述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综上:A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一方过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A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A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B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警察:xxx xx
(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我们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去找过xxx警官,他居然告诉我们说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都是机动车的全责,这是一个人民警察吗?他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吗?真是让人怀疑,其还说来我们上路口去,让A突然从路口跑出,说他自己保证不会撞到A。这是一名人民警察应该说的话吗?太不称职了!难道他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
真不知道他收了B多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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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1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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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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