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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纠纷的问题

江苏-南通 07-11 16:38  悬赏 20  发布者:taraw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司去年与一上海广告公司合作一户外演出,在演出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在原有的合同金额上增加了2000元费用;之后也没有重新签订合同,在之后的付款过程中,负责该活动的联系人离职,该广告公司只支付了合同上的款项,一直没有支付2000元的增加款项;但是,我司开具的发票为全额发票(包括了之后的2000元),现问该上海广告公司,要取尾款,该公司称之原先负责人离职,已联系不到,而且合同金额已付清,拒付2000元尾款。

请问 贵司律师,我司持有全额发票及银行账单,可以去讨要这2000元尾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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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1 17:06
建议协商处理 尽量收集证据
追问:

对方就是不肯给,把责任都退到已离职的经办人身上。

回答:

可以依据实际开支的发票 要求支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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