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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贷款后未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川-成都 07-13 21:50  悬赏 20  发布者:849943……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位同学2000年在乡镇信用社担任会计时,利用职务之便用朋友的私章贷款15万(未经他朋友同意,私章是帮朋友办其它事时放在他那儿的),被领导发现后,没有还贷款,就出走,没有消息。问他家里人也说不知道。10年他都没回过家。如果现在他返回家,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请各位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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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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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4 10:39
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7-13 22:14
涉嫌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7-14 05:56
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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