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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回我女儿的抚养权
11-21 09:47 悬赏 0 发布者:yao782……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廊坊 回答:(14)
我和老婆接婚前她就有个小女孩给了男方,我和她接婚又生了个小女孩,我们现在离婚了,我们协议把女儿给了她。可她现在又接婚了男方自己也有个小女孩,请问律师我这养起诉她小孩判给我的几率大吗???我能成功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吗??我己经起诉,要是开庭那天她不放小孩的抚养权我的成功率大吗???
问题补充:
如果这次法院把我小孩判给女方,我可以上诉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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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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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21日 09时53分
你好!
首先,孩子如果没超过2周岁一般随女方,你可以变更抚养权,但要有抚养孩子有利的条件。
最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支付到18周岁。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首先,孩子如果没超过2周岁一般随女方,你可以变更抚养权,但要有抚养孩子有利的条件。
我的补充: 2015-11-21 09:58
其次,因为你老婆在婚前有过孩子,如果孩子已经超过2周岁,那么即便对方不放孩子抚养权,你如有抚养孩子有利,那要法院判决由你抚养的几率还是很大的。最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一般支付到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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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充: 2015-11-21 10:08
附相关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追问:
我女儿4岁了
回答:
可以随双方。
如满意,请采纳!
追问:
如果这次法院把我女儿判给女方,我可以请律师上诉吗???
回答:
上诉意义不大,但你可以提起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这时你可以请律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任律师,我事我再问你,我就看怎么判了。
其它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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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1 10:26
孩子如果没超过2周岁一般随女方,你可以变更抚养权,但要有抚养孩子有利的条件。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21 10:32
可以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可以委托律师。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21 11:46
开庭请律师没有? 没有请的话,基本不会成功。
- [湖北-武汉]
- 江秀琴律师
- 118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21 12:00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 [上海-静安区]
- 王景林律师 VIP
- 电话:13042158889
- 16439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1-21 12:15
1、建议你与前妻再作协商,将女儿归你抚养,这是最好的处理结果。2、如果你们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起诉试试。如果你的各方面条件优于女方,且利于孩子成长,包括你目前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其他小孩,会悉心照顾小孩等,这样成功率就较大。如果双方条件差不多,女方又坚决不同意,估计法官也难判决,但法官可能也会做女方工作,让其放弃抚养权,将小孩归你抚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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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1 12:18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所以,男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应当有正当的理由。该理由必须让法官相信,孩子继续跟着母亲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跟随男方更加有利才行。
3、本案中,女方再婚,再婚的男方也有个小女孩,此种情况并不能直接推出孩子继续跟着母亲生活对其成长不利的结论,而且由于孩子为女孩,等孩子到了青春期,由父亲抚养,无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现在仅仅以女方再婚,男方有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胜诉机率不大。
以上都是中肯建议,如果你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委托律师,寻找其他的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在的情况,不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所以,男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应当有正当的理由。该理由必须让法官相信,孩子继续跟着母亲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跟随男方更加有利才行。
3、本案中,女方再婚,再婚的男方也有个小女孩,此种情况并不能直接推出孩子继续跟着母亲生活对其成长不利的结论,而且由于孩子为女孩,等孩子到了青春期,由父亲抚养,无疑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现在仅仅以女方再婚,男方有孩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胜诉机率不大。
以上都是中肯建议,如果你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委托律师,寻找其他的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现在的情况,不妥。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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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1 13:12
案情复杂,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代理诉讼
-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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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1 13:54
一般不会变更的。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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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1 16:43
1、几率很大;2、如果你在没有其他子女,几率更大,因为她有二个亲生子女还有一个继子女,并且和二个子女共同生活,你身边却没有子女,所以几率很大。3、如果女儿归她抚养,她实际交给父母抚养,你的几率就更大了;4、你可以主张她实际没有抚养女儿,由老人抚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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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2 07:1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跟前妻已经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您要拿出来对孩子成长有利或者对方成长不利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认可。
其次,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第一,女方已经再婚,且仍然具有生育的可能,且其再婚后男方有孩子,而您目前没有再婚,对方抚养两个孩子精力及各方面无法给予孩子更多照顾;2、孩子目前并非由女方抚养,那么母亲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您可以直接抚养孩子,能够拿出时间照顾;3、从您的收入和工作时间固定等方面考虑,您的条件比女方优先;
最后,建议先跟女方沟通,在此期间也找相关有利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让法院最终确认变更抚养权。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您跟前妻已经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结合本案来看,您要拿出来对孩子成长有利或者对方成长不利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变更的认可。
其次,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第一,女方已经再婚,且仍然具有生育的可能,且其再婚后男方有孩子,而您目前没有再婚,对方抚养两个孩子精力及各方面无法给予孩子更多照顾;2、孩子目前并非由女方抚养,那么母亲并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您可以直接抚养孩子,能够拿出时间照顾;3、从您的收入和工作时间固定等方面考虑,您的条件比女方优先;
最后,建议先跟女方沟通,在此期间也找相关有利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让法院最终确认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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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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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3 11:31
按照你的情况,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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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3 21:52
您好,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成功的几率难以预测。
- [上海-杨浦区]
- 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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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5 17:34
你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当然和前妻能协商一致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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