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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丢失档案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

北京 07-14 16:04  悬赏 15  发布者:qiansh…… 给我留言  回答:(6)
行政诉讼请求吊销第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
事实与理由:
1988年,所在居委会响应原城关镇政府新村规划政策的精神,居民按新村规划进行建房。当时本村小组组长是Z某,居民代表有陈某,张某,贾某。
当时本小组居民实施新村规划具体事宜,由Z某委托群众代表张某负责实施。张某将本案所示土地分配给原告使用。(附张某证言)该地分配给原告后,原告在该地种杨树若干,现有8棵生长至今。当时该地有坟一座,原告找到张某要求将该坟移走,张某与坟家属协商后将该坟移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由他负责具体经办。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也没有公告,导致被告错误地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由于第三人当时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另找新宅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将组里分给原告使用的土地错误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致

被告答辩:原始档案丢失 无法查证。
第三人答辩: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一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不符,证据来源不合法,原告称拥有土地使用权并非合法权益。据原告所述“当时新村规划由Z某委托张某负责实施”,据Z某本人所述(附Z某证言)当时仅仅委托其丈量土地,并没有委托其规划土地。而且其丈量范围仅限于村民凌某门前户路以西的部分,本案所提土地不在其丈量范围内。张某没有权限丈量或者规划此块土地。张某越权私自将该地分配给原告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原告以此为依据和理由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规定。
二 原告与证人张某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不应当采纳。据原告所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坟坐落在本组所属土地上,占用了本组土地,理应迁走。迁坟事宜应当由村委出面要求家属迁坟,原告做为本组成员向代表提出迁坟要求是正当行为,但是此过程中张某以迁坟为名收受了原告2000元财物,并且此后没有上交村委,未经村委授权,私自同家属协商,从中谋取利益,据村支书讲张某曾经以其出钱300元移坟为由,要求村支书将此地分配给自己,村支书明确回复此地已经划归第三人。(附原村支书证言)此行为属于明显的受贿行为。


请问原告有主体资格吗?
国土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此案的关键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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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06
要看你们双方的证据情况
追问:

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原告是小组代表张某证言,第三人是原组长Z某证言和村支书证言

回答:

只有证言恐怕很难胜诉

追问:

第三人仅凭Z某证言是否可以认定原告没有主体资格,现在最有争议的就是原告资格认定

回答:

一般不能,孤证不能定案,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果实在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就要看法官的认定了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14
原告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有主体资格。国土局的责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决确定。
追问:

不用审核原告所述是否合法和真实吗?

回答:

案件事实当然需要审核。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庭审理阶段由法官来认定。

追问:

法庭是不是要首先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呢?审查的对象不就是原告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吗?

回答:

立案时需要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但不审查具体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27
此案的关键点在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52
您好!关键在证据。
回复时间: 2011-07-14 16:59
一定要有证据支持
回复时间: 2011-07-14 17:33
要看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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