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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

河北-唐山 11-22 13:02  悬赏 0  发布者:王立文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在河北省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做临时工(钢结构铆工),2015年9月12日上午9点左右在工作时左脚脚踝骨折,单位派专人领我到唐山二院门诊治疗,打石膏外固定、开药,回家疗养,没有住院,每次复查都是单位专人负责领我去医院复查。
我在安装公司做工期间每月按7500元打卡开工资,但疗伤停薪留职工资期间给我按每月1480元开工资,本人给单位领导电话确认也没给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治疗期间以医保报销名义扣留诊断证明和门诊病例本原件,我要求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索要诊断证明和门诊病例本单位不给。
做工期间单位也不给签劳动合同,且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工资由唐山新纪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发工资打卡到本人账户。本人也不是劳务公司派遣到河北省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做工的,也不知道有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在准备劳动仲裁质料时,银行调取工资记录时才知道工资是派遣公司代发的。
我现在想维权,但没有劳动合同、诊断证明、门诊病例本,只有省安给我发的京唐港中厚板临时进出证和省安公司发的饭卡、银行调取工资记录、工伤治疗期间与省安领导的通话录音(包含他们拿走诊断证明和门诊病例的通话录音)。我该咋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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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1-22 13:08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复时间: 2015-11-2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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