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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合同

 07-15 20:06  悬赏 0  发布者:赵长辉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天水 回答:(2)
2011年2月,李某与张某经协商约定,将李某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并收取转让费2万元,后来转让合同也已签订,合同中规定是转让费20000元,双方的违约责任也已签订明确,不过该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来李某被告知:国家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能转让,现在合同是否有效?若无效能否解除?解除后转让费能否视作定金?李某如何返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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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16日 11时46分
合同属无效,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赔偿,装让费不能视为定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答案很好,非常感谢崔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5 23:53
1、在经济适用房限制交易期内的转让行为,实际目的是规避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限制交易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无效。国内已有相关的多个判例可供参考。
2、合同解除后要视双方的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3、也就是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4、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原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责任无效,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庭审中综合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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