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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已过取证期限,意外查到丈夫有房产在外地,我该怎么办?

 07-16 15:55  悬赏 0  发布者:琉代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北海 回答:(7)
我与丈夫的离婚案7月25日开庭,但在7月14日我意外查到他在外地有房产的线索,此时已过取证期限,我该怎么办?我还能向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吗?因为私人不给调查。丈夫已有半年没给女儿生活费,我能否追回这笔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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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16日 21时50分
1、先向法院提供,如果法院认定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就单独房产这项另行起诉;
2、你可以委托律师去房产局调查该房产是不是你丈夫的名字,只要是你就有证据了,也无需法院调查;
3、在婚姻存续期间你女儿的生活费无法追回,只有判决离婚后,你丈夫不给的,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详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6 15:59
就申请法院调查,不行的话,就财产问题,另案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7-16 16:06
在举证期满后发现的证据为新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一审开庭审理提出。具体事项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11-07-16 16:09
你可以,另行提前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7-16 17:31
作为监护人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要求给付抚养费。对于其在他出另有财产,如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单独另行起诉要求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1-07-16 21:09
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可另行起诉。
回复时间: 2011-07-17 15:53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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