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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起交能事故中我们行政人事部门需要负连带责任吗?急盼佳音!

广西-柳州 07-18 09:22  悬赏 15  发布者:cRN3166 回答:(3)
我公司前几天有一员工驾驶公司车辆(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当天我(行政人事部主管)及助手小唐均不上班,按正常手续是他必须填写公司用车登记表,并向我部门直管领导请示方可使用,但当天他既没有打电话跟我提出要用车的要求也没有向当天在公司上班的直管人事部门的领导请示,就私自打开我的抽屉拿车钥匙。公司车辆用车制度明确指出公车私用若发生事故于扣除赔偿后全部由使用人承担。现在公司的决议是让我承担10%的车辆维修费,你觉得我是否需要承担这个连带责任呢??急盼佳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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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9 21:42
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办。
回复时间: 2011-07-18 09:27
你好,你公司车辆管理存在问题,车现在应该是登记在公司名下,作为车主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通常购买了保险吧,维修费应该有保险可经赔偿,不需要你本人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1-07-18 13:34
你好!
我应得只要你尽了保管义务你就没有过错,你就不用承担责任!
具体你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到我律师办公室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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