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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

福建-泉州 07-18 15:42  悬赏 0  发布者:坤哥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7月28日,摩托车被盗。本人未及时报案,8月4日出交通事故,交警经过调查,出具摩托车被盗的书面证明。县交警出具了驾驶员(盗贼)逃跑,由盗贼付全部责任。市交警撤销了县交警的责任认定,但没撤销被盗的事实。做出了驾驶员逃逸且身份不明的,不宜做交通责任认定。待查明身份后,再认定其交通事故责任。对方后来起诉到法院,要车主赔偿一半。2004年,法院经审理,做出了,现有证据证明存在摩托车被盗的可能,驾驶员逃逸身份未查清,交警对事故责任未认定,本案的事实无法查清,做出了中止诉讼。今年法院已继续审理。我想问,交警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出的书面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2004年开庭的时候有很多证人来法院证明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是否有效。另外,当时的民法,要叫车主垫付要符合哪两个条件?谢谢!
问题补充:
补充:市交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撤销县交警大队的原责任认定,待查明摩托车驾驶员身份后,并按规定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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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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