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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责任认定

重庆 07-19 10:06  悬赏 20  发布者:sLu1458 回答:(4)
一13岁小孩邀约另一小孩放学后去河里洗澡,被邀约的小孩又邀约第3个小孩一同前往,由于第三个小孩不会水,一下书就被淹了,其他二人见状拒不向岸上的农民呼救,眼睁睁看着起淹死,导致这一溺水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为开脱责任,商量好拒不向学校、家长报告。死者父母多次向学校要人,找人寻找,二人仍然持瞒哄态度。最后经派出所侦破,方知二人知道事实。 请问该案应该怎样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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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19 22:43
一般学校应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7-19 10:52
因为小孩均没有满14周岁,现在只能够要求小孩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7-19 11:24
如你所述,刑事责任不构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要视具体情节,由其监护人承担道义上的适当补偿是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1-07-19 16:50
这两个孩子有呼救的附随义务,如果该两个孩子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赔偿义务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是放学后去洗澡,那么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死者本身和其监护人耶有过错,因此那两个孩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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