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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能否重新约定?

 11-29 00:58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我和我前夫离婚时,当时为了他贷款方便,我们拟定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我们共有的一栋房产归他所有,并将该份协议去公证处公证了,但回来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了公证的目的,并约定该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居住权归我。离婚后,我一直在该处房产居住,现在我前夫拿着公证书说房子是他的,让我搬走,并把我告上法庭了,请问,我们公证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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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29日 01时0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虽然你和你前夫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他所有,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但之后你们在补充协议中对共有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补充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该份协议足以推翻公证的内容,你前夫依据公证书的内容要求你搬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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