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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查两次的刑事案件该咋办?

四川 07-21 16:29  悬赏 0  发布者:hzx881…… 给我留言  回答:(2)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已经退查两次,对于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很难,请问:案件该如何办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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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1 16:42
答: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根据案件视为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罚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连同不起诉意见一并移送有关机关。
回复时间: 2011-07-21 16:40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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