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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疑惑
上海-闵行区 07-22 14:17 悬赏 20 发布者:qjm101……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有几个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搞不懂,想咨询请教一下:
1、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只有户主,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请问该宅基地的权利人如何确定?是否户口内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利?
2、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上也只有申请人和核定人数,没有相关权利人的姓名。那么核定的人数如何确定?是依据申请时的人数,还是现在有的人数?申请时的小孩长大如何计算?双子女可以申请分户建房吗?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中的登记信息,虽然明确有户主和家庭成员的姓名,但这是在1992年前后土改时登记的。所以理论上是对的,事实上这种事后的登记信息,存在着不足或缺陷。例如:申请人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为求学而迁移过户口,造成了2次登记(即出生地登记1次,求学地有户口也被登记1次)。在2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上同时有申请人子女的姓名。这是否都算合法有效?是否都应该拥有宅基地?如果不能都算合法的宅基地,那么,申请人的子女应该以何时何地为自己的合法宅基地呢?
本人真的搞不清,以上三种文本,都是政府颁布的。老百姓究竟按照哪种文本为法律依据呢?如果三种文本互相矛盾或抵触,特别是出现第3种情况后,老百姓又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请各位律师给予明确的法律援助和指导。谢谢!
本人有几个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问题搞不懂,想咨询请教一下:
1、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只有户主,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请问该宅基地的权利人如何确定?是否户口内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利?
2、 ﹤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上也只有申请人和核定人数,没有相关权利人的姓名。那么核定的人数如何确定?是依据申请时的人数,还是现在有的人数?申请时的小孩长大如何计算?双子女可以申请分户建房吗?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中的登记信息,虽然明确有户主和家庭成员的姓名,但这是在1992年前后土改时登记的。所以理论上是对的,事实上这种事后的登记信息,存在着不足或缺陷。例如:申请人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为求学而迁移过户口,造成了2次登记(即出生地登记1次,求学地有户口也被登记1次)。在2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上同时有申请人子女的姓名。这是否都算合法有效?是否都应该拥有宅基地?如果不能都算合法的宅基地,那么,申请人的子女应该以何时何地为自己的合法宅基地呢?
本人真的搞不清,以上三种文本,都是政府颁布的。老百姓究竟按照哪种文本为法律依据呢?如果三种文本互相矛盾或抵触,特别是出现第3种情况后,老百姓又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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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东城区]
- 尹利兵律师
- 16914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22 14:21
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为准,参照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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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22 14:28
1、是户主;其他人没有。
2、以申请的人数核定;孩子长大了,可以再另外申请。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以申请的人数核定;孩子长大了,可以再另外申请。
3、《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追问:
谢谢回答。但是,孩子长大后,再申请建房村干部不同意,理由是登记信息上已经有姓名,说是享受过宅基地了。另外,孩子被登记2次,那么,依照那一次呢?请指导,谢谢!
回答:
孩子长大后,分家、成家是可以申请分给宅基地的,当然要有结婚证之类的证明就好办事了。
追问:
问题是孩子被登记2次,究竟依哪一次为合法呢?结婚证之类的都好办,孩子的亲家方也调查过,没问题。请指导,谢谢!
回答:
孩子成家就可以分户,申请分户变更原来的登记即可。
1、农村宅基地资源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国土资源分局印制,需签署村、村委、国土资源所、规划部门、乡政府意见);2、宅基地宗地图一式三份(国土资源分局印制);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现居住面积土地影印件;4、继承、受赠、名称更改、凭公证文件;5、折旧扩建、附原土地证正本;6、计生审核表。
办理程序:1、村民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交书面申请及村民意见;2、国土资源所经预审后发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3、村民持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用地审查;4、国土资源所按照用地审查要求,实地丈量放线,加具意见,送规划部门及乡政府签署意见;5、国土资源所持有关资料送国土资源分局办文窗口;6、窗口对资料审核后移交给地籍科办理;7、分局审批后向用地者发出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按这些程序办理的,如发现有问题,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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