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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在先权利

 07-22 18:13  悬赏 20  发布者:itangz……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律师好,我是经营网站和软件的,我想注册的商号已经有公司在用了,那家公司也是做网络和软件的,不在同一地方,那家公司现在也算是小有名气了吧,我查了一下那家公司没有把商号注册成为商标使用,我现在想把这个名字注册成公司的商号和商标,请问这样以后如果那家公司有异议的话,我申请的商标是不是会被驳回呢?或者说我的商标证书下来后,他们也可以上诉,因为他们的商号有在先权利,麻烦回答的详细一点,谢谢!
问题补充:
有劳了,复制的我都看过了,我现在不明白的就是那个在先权利,因为那家公司08年就注册了,我现在注册明显就比人家晚了几年,可能是他们不注重知识产权吧,在这种情况下我比他们早申请,商标通过的机会是不是就更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商标证书下来后,他们才意识到要注册商标,他们有没有机会上拆撤销我的商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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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7月22日 18时27分
您应该抓紧时间申请,因为
1、《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看完就会明白。
追问:

有劳了,你说的我都看过了,我现在不明白的就是那个在先权利,因为那家公司08年就注册了,我现在注册明显就比人家晚了几年,可能是他们不注重知识产权吧,在这种情况下我比他们早申请,商标通过的机会是不是就更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商标证书下来后,他们才意识到要注册商标,他们有没有机会上拆撤销我的商标呢?

回答:

1、公司08年注册不是在先权利,而是在先使用;
2、只有两个同时申请时,才看在先使用;
3、对方只有在这一种情况下提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追问:

谢谢啊,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的商标证下来后,如果他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涉及到我的商标,这样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们停止使用或改用其它名称呢?

回答:

完全可以,因为到那时您的注册商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哈,不知道这样算不算恶意抢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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