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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强迁通知书

吉林-白城 07-22 21:39  悬赏 20  发布者:liuy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毕律师我家是吉林省洮南市的 请问您我家是2009年开始动迁的棚户区改造因为我母亲开了一个学前班但不是门市房 房屋面积68.4平米院内面积约150多平米 因全家都以这个学前班为生所以向开发商申请索要130或140平米的门市房多次协商都不能给予只给予68.4的住宅一套 7月18日下发了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洮法执行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法定代表人于斌 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成 系洮南市住建拆迁安置办公室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路系洮南市住建拆迁安置办公室科员 被执行人李秀兰 女 57岁 汉族 洮南市人 个体 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执行人 刘占国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兰 刘占国房屋拆迁一案本源以依法受理 因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以发生法律效率的洮建裁字2011 1804号裁决书确定的搬迁义务因此本院主持召开了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拆迁人三方参加的执行听证会 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最后经法庭调解仍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秀兰刘占国的房屋位于洮南市明秀小区属于洮南市棚户区改造待建工程范围内是一项改变城市面貌和为民造福的民心工程已得到洮南市发展和改革局 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并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长时间未能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严重影响了建设工期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申请所作出的洮建裁字2011 108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本法院强制执行 已向本院提存了拆迁补偿金提供了合适的周转用房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得到支持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1月31日作出的洮建裁字2011 1804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刘日中  审判员 孙鹰 2001年7月18日 书记员 赵文博   请问现在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能强制拆迁么温总理说的不允许强制拆迁的条文还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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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22 21:47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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