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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
07-25 21:42 悬赏 85 发布者:光照天下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3)
借据原文:今借**现金壹拾万元,保证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逾期不还,自愿按每天10%支付违约金,并以本人***街**号房产,以及汽车(车号)作为赔偿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凭此借据随时用上述担保和担保人财产作为抵债。 借款人:*** 担保人:***
2010年8月债权人起诉(此前从未找过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经过庭审,一审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咨询律师后,上诉,观点:1、借条中的“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应视为一般担保;2、此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按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一没有起诉,二没有找过担保人要求承担责任,故应免责;3、借条中债务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均不是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却予以认可,此举加大担保人的责任,所以即使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只限于担保物价值以外的部分。以上是我的上诉理由,请名师指点。
2010年8月债权人起诉(此前从未找过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经过庭审,一审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咨询律师后,上诉,观点:1、借条中的“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应视为一般担保;2、此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按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一没有起诉,二没有找过担保人要求承担责任,故应免责;3、借条中债务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均不是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却予以认可,此举加大担保人的责任,所以即使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只限于担保物价值以外的部分。以上是我的上诉理由,请名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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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湖南-长沙]
- 罗喜立律师 VIP
- 电话:18975800696
- 4642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27日 22时03分
您好!
第一:此借据上的担保必然是连带担保责任,所以你的第一项根本不成立。
第二:由于是连带担保,且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因此担保期限以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为准,所以在这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也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即可免责。有此一条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第三: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不需要属于其所有,只要有权进行处分即可。假设其又不是所有权人又没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担保的约定必然无效。你只需对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建议:你只需要以第一条和第二条理由即可在二审中胜诉。
第一:此借据上的担保必然是连带担保责任,所以你的第一项根本不成立。
第二:由于是连带担保,且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因此担保期限以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为准,所以在这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也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即可免责。有此一条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第三: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不需要属于其所有,只要有权进行处分即可。假设其又不是所有权人又没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担保的约定必然无效。你只需对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建议:你只需要以第一条和第二条理由即可在二审中胜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有您的解答,我对上诉更有信心了
其它答案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41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24 08:03
答:一般保证,在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没有实现时,有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你的观点1、2、欠妥。
追问:
朱律师你好!您可能没有看清我的叙述,借条上写的是“2009年6月30日还清借款”,而债权人是2010年8月起诉,在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没有起诉,也没有向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故担保人以“超出担保期间,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上诉理由。另外,借据中的“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凭此借据随时用上述担保和担保人财产作为抵债。”可否作为判断一般保证的抗辩理由?谢谢!
回答:
答:《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32、34条供你参考。
- [山东-济南]
- 徐道德律师
- 261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27 14:47
虽然上诉状理由有点不周密,但整体思路是对的。第二条说法错误,但不影响真个案件,想这样专业担保案子很多律师对此理解不完整正常。希望我的回复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觉得满意给个回复。
追问:
谢谢徐律师!不知第二条错在哪里?按照《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未约定担保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既没有起诉,也没有向担保人提出承担担保责任,故应免除担保责任,难道不对吗?谢谢
回答:
是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起诉!不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段时间担保期间,担保期间不启动永远没有担保诉讼时效求恩替。明白?希望我的回复给你带来帮助。如果满意给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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