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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书公平吗
辽宁-朝阳 07-24 09:04 悬赏 0 发布者:再现理想 给我留言 回答:(1) 这样一份判决书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龙民西初字第00483号
原告:刘军,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票市蒙古营乡于杖子村
原告:王显珍,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票市蒙古营乡于杖子村
原告:王占国,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委托代理人:王晓飞,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
原告王怡然,女,200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法定代理人:王占国,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被告:刘翠英,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
被告:姜立民,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
法定代表人:邢玉柱,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瑞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诉被告刘翠英、姜立民、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云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飞、被告刘翠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原告王占国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刘春梅在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转盘南200米姚景田家路段与被告刘翠英家占道堆放的猪粪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占国、刘春梅受伤,刘春梅经朝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与2010年4月19日22时15分死亡。王占国在朝阳县人民医院抢救5天后出院,尚需第二次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占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翠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平房镇政府没有保障公共道路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作为管理者,也应负事故赔偿责任。原告为赔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99216.77元,其中刘春梅死亡赔偿金138160元(6908元乘以20年),丧葬费15552.00元,处理事故交通食宿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792.00元(4256元乘以14年除2),王占国医药费5081.93元,残疾赔偿金13816元(6908乘以20年乘以0.1),二次手术费4000元,误工费4500元(90天乘以50元),护理费300元(6天乘以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6天乘以50元),精神损害赔偿34540元(6908乘6天乘5倍)合计99216.77元(248041.93元乘以40%),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翠英辩称:我家临时将猪粪堆放在路边,不妨碍车辆通行,夜间王占国的车没车灯,摔在离粪堆30多米的地方,我没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辩称;我镇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军、王显珍系死者刘春梅的父母,刘春梅与王占国是夫妻关系,王怡然是王占国刘春梅的女儿。被告刘翠英、姜立民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原告王占国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刘春梅行驶至大平房镇转盘南200米姚景田家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占国刘春梅被摔伤,刘春梅经朝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占国经朝阳县人民医院救治5天出院,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做了必要的调查,对王占国血液酒精含量做了司法鉴定,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进行了检验。于2010年4月29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占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回驾使,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过错。刘翠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春梅没责任。王占国受伤后经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4948.05元,护理等级为2级。2010年5月18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占国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1年本院的(2011)朝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占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为赔偿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被告大平房镇政府对本镇公共道路有管理的义务,在被告刘翠英堆放猪粪时,口头通知其尽快移走,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公安卷宗一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死亡证明,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汇总单,处方,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卡等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王占国没取得驾驶证上路驾驶无牌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其承担该事故的70%赔偿责任,被告刘翠英家不应占道堆放粪土影响交通,公安部门认定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平房镇人民政府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赔偿原告王占国医药费1484.4元(4948.05乘30%),误工费141.98元(5958除365乘29天乘30%),护理费19.58元(5958元除365乘4乘30%),残疾赔偿金3574.8元(5958乘20年乘10%乘30%),伙食补助费18元(4天乘15元乘30%),合计5238.76元。
二、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赔偿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死亡赔偿金35748元(5958元乘20年乘30%),丧葬费4665.6元(15552乘30%),精神抚慰金5362.20元(5958元乘3年乘30%),子女抚养费8937.6元(4256元乘14年乘30%除2),合计54713.4元。
三、大平房镇政府不负赔偿责任 。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原告负担207元,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斌舒
我是死者的亲姐姐,这份七月十一日的判决书我们是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才收到,面对这样一份判决我和我的家人有太多的不满,特别是黑体的部分,做为公路的管理者———大平房政府为什么会没有责任?如果人人都能口头就能为自己做证,那还要法庭做什么?更何况庭审现场被告方粪堆主人也没有承认镇政府曾经通知过他,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做为一个人民的法官是凭什么来判定其无责任,法啊法啊,是法官,不是自然人吧,这么幼稚的判决怎么会平民愤?还怎样让我们去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怎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怎样做一名公正的法官呢?那天庭审现场结束已经将近中午,我亲眼看见这位刘法官跟镇政府的人一起走了,当然我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什么?我也没有亲眼看到他们可能一起吃鲍鱼海参,但是这却足够让我们可以去想像,还有开庭时刘法官的不耐烦的态度,读着庭审内容时都会省略了很多呢!
中国是法制社会,我依然相信法律,我们一定会上诉的,只是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一审就能判定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们去上诉呢?我们没有钱,但是我们可以借钱啊,我们相信在刘法官那时里得不到的公平公正,所以上网来咨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朝龙民西初字第00483号
原告:刘军,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票市蒙古营乡于杖子村
原告:王显珍,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票市蒙古营乡于杖子村
原告:王占国,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委托代理人:王晓飞,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
原告王怡然,女,200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法定代理人:王占国,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东街村
被告:刘翠英,女,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
被告:姜立民,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西街村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
法定代表人:邢玉柱,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瑞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诉被告刘翠英、姜立民、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云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飞、被告刘翠英、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吕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原告王占国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载着刘春梅在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转盘南200米姚景田家路段与被告刘翠英家占道堆放的猪粪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占国、刘春梅受伤,刘春梅经朝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与2010年4月19日22时15分死亡。王占国在朝阳县人民医院抢救5天后出院,尚需第二次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占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翠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平房镇政府没有保障公共道路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作为管理者,也应负事故赔偿责任。原告为赔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99216.77元,其中刘春梅死亡赔偿金138160元(6908元乘以20年),丧葬费15552.00元,处理事故交通食宿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792.00元(4256元乘以14年除2),王占国医药费5081.93元,残疾赔偿金13816元(6908乘以20年乘以0.1),二次手术费4000元,误工费4500元(90天乘以50元),护理费300元(6天乘以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6天乘以50元),精神损害赔偿34540元(6908乘6天乘5倍)合计99216.77元(248041.93元乘以40%),三被告负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翠英辩称:我家临时将猪粪堆放在路边,不妨碍车辆通行,夜间王占国的车没车灯,摔在离粪堆30多米的地方,我没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人民政府辩称;我镇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军、王显珍系死者刘春梅的父母,刘春梅与王占国是夫妻关系,王怡然是王占国刘春梅的女儿。被告刘翠英、姜立民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原告王占国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刘春梅行驶至大平房镇转盘南200米姚景田家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王占国刘春梅被摔伤,刘春梅经朝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占国经朝阳县人民医院救治5天出院,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现场,制作了交通事故现场图,做了必要的调查,对王占国血液酒精含量做了司法鉴定,对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进行了检验。于2010年4月29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占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回驾使,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过错。刘翠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春梅没责任。王占国受伤后经朝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天,花医疗费4948.05元,护理等级为2级。2010年5月18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占国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011年本院的(2011)朝龙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占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为赔偿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被告大平房镇政府对本镇公共道路有管理的义务,在被告刘翠英堆放猪粪时,口头通知其尽快移走,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公安卷宗一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死亡证明,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汇总单,处方,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卡等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王占国没取得驾驶证上路驾驶无牌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其承担该事故的70%赔偿责任,被告刘翠英家不应占道堆放粪土影响交通,公安部门认定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大平房镇人民政府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赔偿原告王占国医药费1484.4元(4948.05乘30%),误工费141.98元(5958除365乘29天乘30%),护理费19.58元(5958元除365乘4乘30%),残疾赔偿金3574.8元(5958乘20年乘10%乘30%),伙食补助费18元(4天乘15元乘30%),合计5238.76元。
二、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赔偿原告刘军、王显珍、王占国、王怡然死亡赔偿金35748元(5958元乘20年乘30%),丧葬费4665.6元(15552乘30%),精神抚慰金5362.20元(5958元乘3年乘30%),子女抚养费8937.6元(4256元乘14年乘30%除2),合计54713.4元。
三、大平房镇政府不负赔偿责任 。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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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原告负担207元,被告刘翠英、姜立民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斌舒
我是死者的亲姐姐,这份七月十一日的判决书我们是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才收到,面对这样一份判决我和我的家人有太多的不满,特别是黑体的部分,做为公路的管理者———大平房政府为什么会没有责任?如果人人都能口头就能为自己做证,那还要法庭做什么?更何况庭审现场被告方粪堆主人也没有承认镇政府曾经通知过他,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做为一个人民的法官是凭什么来判定其无责任,法啊法啊,是法官,不是自然人吧,这么幼稚的判决怎么会平民愤?还怎样让我们去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怎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怎样做一名公正的法官呢?那天庭审现场结束已经将近中午,我亲眼看见这位刘法官跟镇政府的人一起走了,当然我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什么?我也没有亲眼看到他们可能一起吃鲍鱼海参,但是这却足够让我们可以去想像,还有开庭时刘法官的不耐烦的态度,读着庭审内容时都会省略了很多呢!
中国是法制社会,我依然相信法律,我们一定会上诉的,只是我就不明白为什么一审就能判定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们去上诉呢?我们没有钱,但是我们可以借钱啊,我们相信在刘法官那时里得不到的公平公正,所以上网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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