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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问题咨询,我于今年六月份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要求八月三十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 12-07 20:2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房产问题咨询,我于今年六月份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要求八月三十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九月三十日交房,由于我贷款问题耽误至九月中旬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后卖家要求收到银行放款后再交房,我答应了,十一月中旬银行放款,我要求卖家十二月交房,由于他的卖家不能交房,所以我的卖家要延迟至明年三月交房,请问合理吗?我之前延误过户,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卖家不按时交房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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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7 20:34
不合理,可以要求按约交房。
追问:

现在卖家以我错在先为由,不愿交房。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违约承担责任,如果卖家坚持不交房怎么办?

回答:

向法院起诉要求交房,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的租金

回复时间: 2015-12-07 21:30
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5-12-07 21:33
卖家不按时交房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5-12-07 21:37
一切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你有权要求房东按时交房并追究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可来电联系委托律师处理。可先发律师函给房东要求立即交房,还不交房的话,可以起诉 。
需要帮助,可以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2-08 10:12
你好,卖家要求不合理,不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08 12:08
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都需要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对方接受了你的违约,给了一定的容忍,你也不妨容忍他的违约。太过计较,就是两场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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