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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是否属于强奸和抢劫罪?

 07-27 14:46  悬赏 10  发布者:alicel……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7)
您好!
 
我是受害人的姐姐,我妹妹在周五也就是7月22日于网友第一次见面,在这之间有过电话,QQ交流,交流中他和妹妹提到过有朋又在24日要结婚,中山门见面后俩人去附近的肯德基吃点东西,之后就在中山门说再见了,这时男方要求送我妹妹,妹妹说不远不用送了。就这样我妹妹走了,可是没有想到这个男的在后面跟随我妹妹直到四楼,我妹妹发现之后不让进,可是男的强行要进去6楼,进去之后就被控制了而且在我妹妹不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我妹妹身上目前有伤痕。而且妹妹还是处女。
第二天整天没有出门在家控制着妹妹,我们联系上的时候是在星期日也就是24日早9:30左右打电话给妹妹要求来我们家吃饭,妹妹也同意要来。快到12点了,我打电话给妹妹,她说马上就要到了。之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妹妹还没有到而且在这期间手机一直关机,我们住的离的很近,我们等的着急,就和老公到妹妹住的地方,到了小区门口发现妹妹坐在那里,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站在妹妹面前,问妹妹怎么回事?妹妹说:“他把我的手机和钱都抢走了”,我们要手机,那个男的说:“她欠我钱”不给手机,我们要打110,他就要逃跑,但是最终被我们和小区人员的帮助下逮着了他并送到公安派出所,当天报案做口供和取证(床单,卫生纸,血),检查(妇科简单检查)。之后派出所让我们等消息,第二天我们没有找公安,在这期间,我们从妹妹也了解到,这个人一直在想要和我妹妹借钱,有朋友要结婚,并在小区门口僵持期间要求我妹妹到银行取钱,我妹妹说没有钱一直不走,并提出上出租车,妹妹谢绝了。
 
26日上午嫌疑人打电话给我妹妹并告知已被释放。我们去找派出所,派出所说是刑警二队放的人,找刑警二队说是派出所放的,也没有给我们放人的理由。下午,见到刑警办案人员说是处朋友关系不构成犯罪,抢手机和发生关系都不构成犯罪事实。
 
在录口供的时候,刑警人员询问事实的时候都是避重就轻,诱导我妹妹。一直偏向嫌疑人。
 
现在刑警人员要求录第二次口供。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办?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强奸和抢劫罪?是否可以正当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进行维护?
 
希望可以帮我们解决疑问和分析。
 
非常感谢!
 
 
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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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27日 15时23分
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要求出具相关不予立案证明,认为应当立案,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认为应当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切合问题的要点,回答非常满意,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7 14:52
如果违背你妹妹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
回复时间: 2011-07-27 14:57
应当属于。
回复时间: 2011-07-27 15:15
如果违背你妹妹的意愿而发生了性关系,应当构成强奸罪,但要有相关证据材料。你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7-27 15:15
及时报警。
回复时间: 2011-07-27 15:59
及时报警吧
回复时间: 2011-07-27 16:23
如果你没有避重就轻的陈述是事实的话,马上找派所或刑警队的领导,要求立案处理,已经构成犯罪,要求他们立案!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有法院的判决,作为侦查部门,不能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私自放人!作为受害者家属,要紧紧跟进此事。
评论者:aliceli320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7-27 19:16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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