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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补偿款

江西-景德镇 07-28 10:49  悬赏 10  发布者:xiao7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2008年经过法院民事调解与前夫离婚,并协议女儿由前夫抚养,;金首饰归女儿所有暂由我保管,直至女儿结婚由我交于女儿;离婚后前夫须给我20000元补偿,支付方法为:自2008年7月起,每月22日前付给我600元至1000元,直至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20000元为止。从2008年8月开始前夫每月都会支付600元给我,直至2009年4月后就以种种理由不肯支付补偿,后还要我拿金首饰给他才支付给我。我现在想问的是:
1 金首饰我该不该给他?
2 我能不能起诉他?
3 我该怎样起诉他?
4 我起诉后他还是不支付我该怎么做?
5 如果我要请律师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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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8 11:24
有时间把你情况的那些资料拿到所里来面谈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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