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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被前开发商转卖
四川-广元 07-29 22:46 悬赏 20 发布者:418572…… 给我留言 回答:(1) 大律师你好:
本人困惑哟!我们7住户于2006年入住商住楼,配套设施齐备。在2008年,原开发商把一楼两间门市(2006年前排污管道在其中一间门市墙角,入地直至后墙根外的化粪池)和商住楼从墙根以外地皮(墙根地皮下是商住楼的化粪池)一起以文字文本的方式转卖给了下一位开发商,现在开发商切除了我们的排污管道,还说要填埋化粪池。造成了在炎炎夏日,不能正常生活。我们住户上访县信访办,信访办责成镇政府协调解决,开发商不到场,派出所说他们也无能为力,因此无果而终!而且有关人士透底“因为有当地案例,(别人使用了十年的化粪池都判给了后来者)这块地皮别人有文字文本卖给了他。我们虽然购买在前,没有明确标注化粪池是我们的(就连《住宅建筑规范》和房屋附属设施,以及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处的原则和各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再次重申了相邻相处的原则。随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关系不断深入的认知,越来越关注生存与环境的关系,更深切地体会到:生产只是手段,生活才是目的。而要拥有更好更高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提高,才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必然条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规定了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明确了日照权的法定标准,提供了日照妨碍处理的法律依据。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相邻一方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既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这时候按照民法或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都不予以采纳”!!!急!急!急!我们望法律人士给予解析,一。前开发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卖是否合法?二。后开发商破坏我们的公共设施是否合法?三。我们7住户的该怎么办?谢谢如盼!敬重至上!
本人困惑哟!我们7住户于2006年入住商住楼,配套设施齐备。在2008年,原开发商把一楼两间门市(2006年前排污管道在其中一间门市墙角,入地直至后墙根外的化粪池)和商住楼从墙根以外地皮(墙根地皮下是商住楼的化粪池)一起以文字文本的方式转卖给了下一位开发商,现在开发商切除了我们的排污管道,还说要填埋化粪池。造成了在炎炎夏日,不能正常生活。我们住户上访县信访办,信访办责成镇政府协调解决,开发商不到场,派出所说他们也无能为力,因此无果而终!而且有关人士透底“因为有当地案例,(别人使用了十年的化粪池都判给了后来者)这块地皮别人有文字文本卖给了他。我们虽然购买在前,没有明确标注化粪池是我们的(就连《住宅建筑规范》和房屋附属设施,以及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处的原则和各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再次重申了相邻相处的原则。随着人们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关系不断深入的认知,越来越关注生存与环境的关系,更深切地体会到:生产只是手段,生活才是目的。而要拥有更好更高的生活质量,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提高,才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必然条件。《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规定了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环境关系,明确了日照权的法定标准,提供了日照妨碍处理的法律依据。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相邻一方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相邻一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可以认为既是侵犯了相邻权,同时也违反了环保法的规定。这时候按照民法或环保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都不予以采纳”!!!急!急!急!我们望法律人士给予解析,一。前开发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卖是否合法?二。后开发商破坏我们的公共设施是否合法?三。我们7住户的该怎么办?谢谢如盼!敬重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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