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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维权呢?
江苏 12-12 08:24 悬赏 0 发布者:jgxfg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金孝高,江苏省灌南县新集镇金圩村十一组村民。电话:13815622054。1994年村、组调整土地,分旱田时,少分我0.5亩;分水田时,少分我1.44亩。2010-2012年间,村、组没有依法,私自将集体土地79.6+17.4=97亩分给部分农户,又没有分给我,还将我原有的0.83亩盐碱地分给了别人(注:分地就是承包土地)。2010年开始,我到省、市、县信访局,省农委,市、县农工办,乡、镇政府等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我与村、组的土地纠纷,经有关部门的交办、转办等,最后都归结到新集镇政府。但新集镇政府总是敷衍、推诿、拖拉。不给我处理决定,只是因我在网上到处投诉,乡里做了多个,是为了交给上级的.我也拿到一个,在网上我下载了一些,也请人复印了一些,这些也不尽相同,最大的不同是早先承认有我的0.83亩盐碱地,被漏登记,要补给我,几份都有;后来,又说我说有0.83亩盐碱地没有依据,又说没有了!也没说怎么复核,怎么起诉。我把拿到县里去告,县里信访局,法制办,都说这个没法复核,这也不是处理决定,让我去乡里要个处理决定.但乡里就不给处理决定.乡书记明确说:”给你处理决定给你去告我啊.”.我拿这个去灌南法院起诉,灌南法院拒不受理,也说这不是处理决定.
最后我到了法院:
一.2011.07.29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0.83亩盐碱地,及67.6亩集体土地没有分给我,2011.10.18(2011)南商民初字第0646判决,驳回我诉求;
2011.12.20上诉受理,2012.03.18(2011)连商终字第0891裁定,撤消0646判决,驳回起诉。说:这是属于涉及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和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的纠纷,单纯民事诉讼难以解决,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二.2012.02.21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1994年少分的1.44亩水田,2012.02.22(2012)南商初字第0191裁定驳回起诉,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上诉后2012..05.10(2012)连商终字第0399裁定维持。
三.2012.02.21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17.4亩集体土地(上文的67.6和这个17.4都是97亩公共地中的一部分,这是几次分的)没有分给我,2012.02.23(2012)南商初字第0192裁定驳回起诉,说: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上诉后2012.05.10(2012)连商终字第0398裁定维持。
四.2013.01.22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0.83亩盐碱地,2013.06.25(2013)南商民初字第192裁定驳回起诉,说:可申请政府处理。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第1项,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上诉后2014.02.07(2013)连民终字第1669裁定维持。
五.2013.12.25就上述等事立案起诉镇政府不作为,2014.01.16(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说:我与村委会因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承包法》51条调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定职权。驳回诉求。
六.听灌南法院行政庭说,我的这个纠纷应该县农工办处理。起诉县农工办不作为,(2015)海行初字第0006行政判决驳回诉求。说:我这纠纷依《土地管理法》16条,由人民政府处理,即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被告不具有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行政职责。
七.我申请再审(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2014)南行监字第00001裁定驳回;我申请监督,灌南县检察院灌检民监(2014)1号决定不支持。
八.2015.1我到中院申请再审(2013)连民终字1669,不予受理。
九.灌南县农工部的答辩状中说,《土地承包法》1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十.花园乡(后合并为新集镇)政府同我在2012.3.19签了个“民事”协议(附上),甲方是花园乡人民政府,乙方是我,当时他是骗我不上访,协议第5条也规定了协议终止条件。镇政府开始并没有履行,2013.8.9我在政府要了一次钱,后来在2013年底,政府就首先终止了该协议,该协议从2013年底就此终止作废。
十一.我上次又到海州法院告镇政府不作为,(2015)海行初字第00184裁定,说:这个(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已生效,你这是重复起诉.把我驳回.我上诉,维持.但庭上法官替我调解,让镇政府再给我一个处理决定.结果2015.08.25日镇上给了我一个,以前都是,现在给了.于是我又起诉要求撤消这个,(2015)海行初字第00286裁定驳回起诉(居然驳回起诉也让我承担诉讼费),说:这个处理意见是镇政府的重复行政处理,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受理,驳回起诉.我已上诉,正在审理.
这时法院又说乡里以前就处理过了.我拿答复意见去起诉,他说这不是处理,现在又说处理过了.
我这个事情,明明就是村组的错,1994年少分我地,我有证据;2010年不分我地,乡村组都承认这97亩地,但就是说只是流转,没有承包,没分地.所以我没有依据要求重分地.34条说: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这土地只有承包给农户后才能由农户进行流转.村组是发包方,是不能流转土地的.事实上,那97亩确实分给了农户,由各农户签的流转协议,把这97亩全部流转了.
综上所述,现在我与村、组的土地纠纷无人处理、求告无门了。在当今法治社会,这明明违法的事,乡里违法的处理,还能就没人管吗,只要有人管,我看我一定会胜的.但我就没法找到人管,没法维权了.
谢谢!
金孝高 2015.12.11
最后我到了法院:
一.2011.07.29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0.83亩盐碱地,及67.6亩集体土地没有分给我,2011.10.18(2011)南商民初字第0646判决,驳回我诉求;
2011.12.20上诉受理,2012.03.18(2011)连商终字第0891裁定,撤消0646判决,驳回起诉。说:这是属于涉及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和群体利益的重新分配的纠纷,单纯民事诉讼难以解决,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
二.2012.02.21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1994年少分的1.44亩水田,2012.02.22(2012)南商初字第0191裁定驳回起诉,说: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上诉后2012..05.10(2012)连商终字第0399裁定维持。
三.2012.02.21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17.4亩集体土地(上文的67.6和这个17.4都是97亩公共地中的一部分,这是几次分的)没有分给我,2012.02.23(2012)南商初字第0192裁定驳回起诉,说: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上诉后2012.05.10(2012)连商终字第0398裁定维持。
四.2013.01.22立案起诉村委会、村民组,要0.83亩盐碱地,2013.06.25(2013)南商民初字第192裁定驳回起诉,说:可申请政府处理。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第1项,应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上诉后2014.02.07(2013)连民终字第1669裁定维持。
五.2013.12.25就上述等事立案起诉镇政府不作为,2014.01.16(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说:我与村委会因土地承包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承包法》51条调整,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定职权。驳回诉求。
六.听灌南法院行政庭说,我的这个纠纷应该县农工办处理。起诉县农工办不作为,(2015)海行初字第0006行政判决驳回诉求。说:我这纠纷依《土地管理法》16条,由人民政府处理,即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被告不具有处理农村土地争议的行政职责。
七.我申请再审(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2014)南行监字第00001裁定驳回;我申请监督,灌南县检察院灌检民监(2014)1号决定不支持。
八.2015.1我到中院申请再审(2013)连民终字1669,不予受理。
九.灌南县农工部的答辩状中说,《土地承包法》1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十.花园乡(后合并为新集镇)政府同我在2012.3.19签了个“民事”协议(附上),甲方是花园乡人民政府,乙方是我,当时他是骗我不上访,协议第5条也规定了协议终止条件。镇政府开始并没有履行,2013.8.9我在政府要了一次钱,后来在2013年底,政府就首先终止了该协议,该协议从2013年底就此终止作废。
十一.我上次又到海州法院告镇政府不作为,(2015)海行初字第00184裁定,说:这个(2014)南行初字第0003判决已生效,你这是重复起诉.把我驳回.我上诉,维持.但庭上法官替我调解,让镇政府再给我一个处理决定.结果2015.08.25日镇上给了我一个,以前都是,现在给了.于是我又起诉要求撤消这个,(2015)海行初字第00286裁定驳回起诉(居然驳回起诉也让我承担诉讼费),说:这个处理意见是镇政府的重复行政处理,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鉴于已受理,驳回起诉.我已上诉,正在审理.
这时法院又说乡里以前就处理过了.我拿答复意见去起诉,他说这不是处理,现在又说处理过了.
我这个事情,明明就是村组的错,1994年少分我地,我有证据;2010年不分我地,乡村组都承认这97亩地,但就是说只是流转,没有承包,没分地.所以我没有依据要求重分地.34条说: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这土地只有承包给农户后才能由农户进行流转.村组是发包方,是不能流转土地的.事实上,那97亩确实分给了农户,由各农户签的流转协议,把这97亩全部流转了.
综上所述,现在我与村、组的土地纠纷无人处理、求告无门了。在当今法治社会,这明明违法的事,乡里违法的处理,还能就没人管吗,只要有人管,我看我一定会胜的.但我就没法找到人管,没法维权了.
谢谢!
金孝高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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