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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四川-宜宾 12-14 16:32  悬赏 0  发布者:a19710……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母亲因为子宫肌瘤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动了手术,在清洗伤口的时候因为***的疏忽将本该插在***里面的冲洗管插到了尿道里面冲洗,对我母亲的尿道和膀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出事后医院也承认了并给我母亲治疗,在医院里面住了43天才恢复好,后来医院找到我们说每天按照170元(含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费、)的标准赔偿,另外再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但是出院后医院只给我们22天的赔偿费用,但是我们要求应该从出事算到我母亲出院。请问他们这样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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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14 18:04
您好,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回复时间: 2015-12-15 10:34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那么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12-14 16:37
您好,及时委托律师,复印病历,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之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院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具体咨询或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2-14 16:41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如果医院具有过错,根据鉴定的结果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5-12-15 06:03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卫生局投诉解决或诉讼索赔。
回复时间: 2015-12-16 22:14
你好,你们的主张是合理的。从出事到你母亲出院,医院少算了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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