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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是违约吗!?

福建-漳州 12-15 17:22  悬赏 0  发布者:15995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卖房子的时候,和买家签定了合同,房款共78万元,订金2万,合同内写明2015.12.10号前,将相关交易材料交付,并支付首付含定金共75万元。
二期尾款三万元於2016.3.20前 办理过户手续完成后交付。
由於我是外国人身份,有一个我本国户籍证明的比对公证,要到2015.12.21才能拿到,请问这样算违约吗!?

1。首期购房款人民币75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前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
2。第二期购房款人民币3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行证服务中心过户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
3。甲、乙双方定于2015年12月10号以前办理相关交易手续,超期违约者,照第九条处理. 
4。交房期限:甲方向乙方保证在收到首期购房款当天,即2015年12月10日之前,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保持现有的装修。
九。违约责任: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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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5 17:34
超过实际时间就是违约。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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