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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湖南-湘西 12-15 22:03 悬赏 0 发布者:平民老田 给我留言 回答:(10)国家有相关规定:无论是建造师,还是总监理工程师都不能有在建工程,且一人无论考了几个证,均只能注册在一家单位执业(A的注册行为应视为违规注册)。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没有明确规定A分别注册了两个身份后(即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先有了一个监理项目,再中一个施工项目是否是违规。业主方也表示不便毁标。
现在,想请教:此次甲施工单位此次中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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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你说的情况看是否在招标合同中有约定。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够满意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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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位中标和个人是否违规没有太大关系,只要单位符合规定的建筑师和监理即可,那么某水里施工单位中标是有效的。
其次,建造师的确只能在一家单位执业,如果在两家单位只要是违规的,不过那是单位职工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没关系。
最后,因业主方也表示不便毁标,建议你与招标单位协商单位职工问题。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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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一个参标单位,但不便于以单位身份提起诉讼。以自然人身份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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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国家并没有相关规定禁止拥有双证的人员在两个单位执业,所以,本次中标是否有效,还是要看业主方的招标文件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项目。这个规定有两种理解,一是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的施工项目,一是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的所有项目包括施工项目和建立项目。
而这两种理解,肯定只能采纳一种,我认为应当先由招标文件的业主方对此进行解释,业主方的解释应当是最具有效力的,如果业主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解释,那么,从业主方设立此条款的目的出发,业主方肯定是不想该项目的负责人由于其他的在建项目而分散精力,所以才会制定此条款,基于这种考量,我认为应解释为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的所有项目包括施工项目和建立项目,因为如果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工程有监理项目,那么肯定会分散项目负责人对招标项目的精力,不符合业主方设立此条款的目的。
3、综上,是否有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对此问题的回答,最有效力的还是业主方。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倪军律师:
您的回答我认为是从立法精神角度考虑到的,很有理。
此外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均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所以水利部也曾公示废除了多人次第二证注册申请的要求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A只是刚好钻到审查不严的空子。
问题是业主确定也不敢贸然废标,因为他们也无法拿出明确的条款来。
1、是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项目负责人具有两个证,而这两个证是否只能注册一个,国家没有具体的规定,像这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事情,只能向上从理论上进行认定。
2、如果你是另一家投标单位,那么最好是将自己的意见反映给业主方,然后由业主方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实在不行,可以向招投标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倪军律师:
如果确定项目负责人A还是事业单位人员(即所谓吃财政饭),中标还有效吗?
你好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所以,如果该项目负责人是事业单位人员,是不允许兼职领取报酬的,所以,A有偿兼职很可能是违反纪律的,那么A必须停止兼职活动接受纪律处分,这样的话中标单位就没有了合乎投标条件的项目负责人,中标自然无效。
建议你向A所在单位的纪委,一经核实,将情况反馈给业主方,业主方依据纪委的处理结果,宣布废标,就有了依据。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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