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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 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玉红,该会主任

四川-绵阳 12-15 23:0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诉讼状                     原告: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玉红,该会主任。电话:15808168095 被告:四川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出原告管理区域(东至虹阳街,西至安昌河,南至太阳岛路,北至温州商贸城)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2、依法判令被告对2013年至今的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和公共收益收费向原告履行结算并支付所余款额;3、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向业主委员会交接义务。(1)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2)交服务期间形成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3)移交物业服务用房;(4)分项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6)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合法的法定主体(详见备案资料一、二审判决)。2、被告实属侵权行为:(1)不履行配合义务;(2)具有物管强占行为;(3)未履行竞标物管行为;(4)物管服务不到位;(5)冒充公安部门而捏造假信息造成业主不得安宁;(6)从未向业主公示物管收支账目;(7)对业主的合法权益严重不负责任。 综上,被告依法依约应停止并退出原告管理区域的物管活动,履行本案原告的请求事项。为论,根据法律规定,特具状至贵院,恳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敬盼支持诉求为谢。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玉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相关材料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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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16 00:02
您好,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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