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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广西-桂林 08-03 12:10  悬赏 10  发布者:ZPc62 回答:(3)
请问: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满20年的,是否还尚有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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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3 12:49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犯之时起开始。
回复时间: 2011-08-03 13:47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是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一般情况下,继承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满20年的,已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胜诉权了。
回复时间: 2011-08-03 14:13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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