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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争议的问题,请求司法解释

安徽-合肥 08-04 01:52  悬赏 20  发布者:532530……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自己也在司法部门工作,自己也面临离婚的困境,补偿到140我在2000年工作时在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钱,是从工资里扣钱买的房子,是集资的福利到房,2003年拿到钥匙的,2008年我结婚的,房子拿下来之前,我不认 我老婆,2010年,我这套房子被拆迁了,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给我们补偿40平方,就是原来我婚前的100平方的,婚后拆迁补偿到140我这个房子离婚平方,现在我老婆要和我离婚,想分房子,据婚姻法上说赠与的也属于共同财产,但是这个单位赠与我的40平方是建立在我婚前个人财产的基础上,就是说没我的福利房,也不存在单位赠与的面积,这是国家给我的福利,一辈子就一次,想请教一下各位专业老师,我这个情况离婚房子会不会分割。
问题补充:
单位拆的是100平方的,补偿条件就是原有100平方每户赠送四十平方,不是按照人口补偿,统一赠送的,因为我是单位在职的,所以享受这个福利,就是我婚前财产的转换成的,我个人理解就好像投资增值的形式一样 ,请教各位老师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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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4 09:13
“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又给我们补偿40平方”单位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1-08-04 09:30
这个得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婚前财产所生孳息,应当归你个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1-08-04 10:00
一般来说是在你婚前所得的房屋基础之上得到的,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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