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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山(男,30岁,汉,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身份证号码*****)因购买了新房需要搬家

 12-20 15:1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陈山(男,30岁,汉,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身份证号码*****)因购买了新房需要搬家,遂与被告(南昌蚂蚁搬家公司,公司住所为西湖区**路**号)达成协议,由搬家公司派人将其两间房中的家俱、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600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搬家公司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富和张贵前往原告家搬家。李某在搬运原告的一件贵重的家俱(钢琴,价值约3万元)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后经询问专业人士需花费2000元左右维修)。原告极为不滿,遂与李富发生口角。张贵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猛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右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23450元。原告找到搬家公司,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及家俱的损失,搬家公司提出该公司已将李富和张贵两人解雇,张贵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告遂将搬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作为原告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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