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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3年多后的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08-05 13:21  悬赏 5  发布者:冰岛鱼肝油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于2008年1月19日出院,并提起诉讼,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右股骨颈骨折、腰1椎体压压缩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等。并于2008年1月30日通过当地市公安局委托法医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因车祸受伤未构成伤残。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赔偿等,审理终结。
伤者又于2010年2月10日向法院再起诉讼,要求对方做伤残赔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间,伤者再向某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评定,身体2处地方分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伤者以此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这个诉讼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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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8月05日 13时26分
可以起诉,你可以针对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追问:

伤者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法院有通知被告,被告也应诉了,该次法院是判决驳回伤者的诉讼请求。
但是第三次诉讼,法院根本没有做到通知被告的,只是贴了公告,导致被告缺席辩护,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的结果,判被告追加赔偿。要上诉的话,请问要怎么做?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复,希望能继续帮忙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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