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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

上海 08-05 13:32  悬赏 10  发布者:Bmx2439 回答:(4)
我想问下,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期这栏“租期:第一周期从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每周期末前的前七天乙方主动向甲方告知住留问题、默认就等于下个周期开始。”这句话的最后一句默认这词法律上是怎么解释?是不是需要在双方起码口头都通知到的情况下才能算式默认状态,而不是单方面房东说忘记续签下周期合同就是算默认状态下了?(双方达成一致,都忘记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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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5 13:36
"默认"是指对对方的行为不用语言表示同意
回复时间: 2011-08-05 13:45
除非通知合同不在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11-08-05 14:29
不告知去留,就是默认下个周期开始。
回复时间: 2011-08-06 20:47
就是承租人未在每周期末前的前七天告知出租人,而出租人也未问承租人是否续租,那就是默认。说简单点就是双方谁都没告知对方包括口头或书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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