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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重庆 08-05 21:47 悬赏 0 发布者:刘海春村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1年2月,发包方以土地为国家划拨土地,与联建方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伪开发商发布了招标,承包方此前不知道以中标取得了该项目的承建,并于本年三月开工建设。发包方与开发商和承包方又签订了发包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享有该房百分之三十的房屋份额的协议,由开发商全权行使该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开发商卖掉没有售房许可证的房子后只给了部分,拖欠工程款,2002年底承包方诉至人民法院,2003年8月,经判决,开发商应该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计人民币158。7万佘元,该工程款从2002年9月28日起由开发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承包方利息至付清为止。期间开发商胆大妄为,将查封扣押的房产相继卖掉。承包方因工程欠款没将建好的房屋交与发包方,开发商赋卖和强行撬门引人入住。请问,承包方和购房者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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