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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付与郭景臣、郭家街村委会土地纠纷案的事实真相

河南 08-06 00:12  悬赏 0  发布者:安阳春风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叫郭天富(2004年文民一审第三人),现年69岁,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郭家街42号。
    关于郭景臣诉郭家街村委会及第三人郭天富土地侵权纠纷,作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始终坚信,法院是人民的,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还事
实以真相。可是,历经七年之久,某些掌握着人民生杀大权的人,偏听偏信,
颠倒黑白,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到现在反而要评估我合法
盖好的房子,试问,公理何在,法律何在。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此
事,为民做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事实以真相。
  2004年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郭家街村委会对其在安阳市东工路中段东侧的村集体房屋进行改造时,将我的老房屋拆迁,用于村集体临街门面房的配套工程建设,将我安置在1992年村镇规划改造时村集体已建好地基的两间宅基地上,我于2004年动工建房,同年郭景臣以土地侵权为由在将郭家街村委会及我起诉到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同年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驳回郭景臣的诉讼请求。2005年郭景臣不服提起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违背事实和法律,改判郭家街村委会和我败诉。后历经七年的反反复复,我也多次到省高院上访,2009年6月省高院做出(2008)豫法民再审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安阳市中院判决错误,指令再审,可是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人仍一意孤行,在没有实地调查、走访群众的情况下,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撤销了安阳市文峰区法院(2004)文民一初字第449号的民事判决,直至到现在又要对我已建好的房屋进行评估(不知道评估的用意何在)。
   关于郭景臣诉我侵权,中院以郭景臣持有1950年土地证及1982年的判决书为依据判我侵权,纯属无稽之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一九九五年五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该土地已在1992年经村镇规划、对宅基地进行调整后由集体收回,并已建好地基。直至2004年村委会将该地块批给我建房才提出权属问题,试问,这么多年干嘛去了,现你建好的房屋都是你自己的老宅基地吗?不是经村委会规划调整的吗?别人要拿出1950年的土地证来让你退出你占的别人土地,你会退还吗?法院会支持他人的要求吗?现在法院对我已建好的房屋进行评估,我们真的是无法理解。假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一九九五年五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错误的吗?假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记得好像不用对房屋进行评估吧。假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请确定标的的四至,不要笼统的说南北多少、东西多少,找出原来的标志物才能证明。中院判决书上的尺寸好像与我现有房屋的尺寸也不太一样 吧。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伸张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所在,一定会秉公执法,还事实以真相。不要制造出冤假错案。我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的,并已在该宅基地上建成新房,已经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几年来,郭景臣百般使坏,对我及家人的身心已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在又想来霸占我的劳动成果,我们决不会答应,将会采取一切手段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发布人:郭天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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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6 06:46
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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