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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问题

吉林-长春 08-06 13:28  悬赏 20  发布者:CIh488 回答:(3)
我是一名警校的警察,2001年被吉林省人事厅和教委评聘为高级讲师(副教授级),今年我警校全体转为公务员,给我定主任科员级别,使我工资下降600多元。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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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06 18:13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1-08-07 23:05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没法跟您说工资是否合理,但是建议您和周边同事或是同等级职称工资做一下比较再作判断。
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其中第七项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回复时间: 2011-08-08 13:34
毕长明律师解答:
1、你这个问题过于专业,应当问一下人社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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