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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起诉需要什么材料?
08-06 17:36 悬赏 10 发布者:xifami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赣州 回答:(2)
张诗莲是程芳明的妈妈,现在(程芳和程芳胜委托程芳明)根据情况写了个起诉书(房子还在)。各位律师帮忙看一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民事起诉书
原告: 程芳明 男 1973年8月25日生 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东 街金莲山路203号。身份证:362124197308252233,电话:13774425702
原告: 程芳 女 1976年2月15日生 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东街金莲山路203号。身份证:362124197602152241,电话:1503853303.
原告:程芳胜 男 1979年1月22日生 龙南县人 汉族
身份证:36212419790122223.
被告:张诗莲 女 1948年11月9日生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西街牡苑C2栋201房。身份证:362124194811093323,电话:1305721012
被告:龙南县武当镇人民政府 地址:龙南县武当镇伯坚大道。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签署的(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父亲程承堃早已去世,名下留有房屋一套(房产证:NO、0004099,土地证:龙国用字第5-262号,产权所有人:程承堃,面积为103.16平方米)。到现在还没有分割,只有程芳明和程芳逢年过节时住在里面。而且属于该房屋的户口也只有程芳明和程芳,并且程芳明是户主。2008年12月11日程芳明在上海打工时发生工伤,在医院治疗到2010年3月11日,2010年5年31日上海浦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程芳明伤残七级的鉴定。在程芳明治疗工伤期间,2009年11月1日被告张诗莲不顾程芳明的反对(程芳明在电话里明确说明要等他回来再说),和另一被告龙南县武当镇镇政府签署了(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武当镇镇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明明知道程承堃有四个子女(三男一女),程芳胜还在武当镇镇政府当了几年通讯员,然后再去当兵的。且被告张诗莲没有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授权委托,依然与被告张诗莲签署(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违反了《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使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丧失了法定的继承权,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010年2月程芳明向被告武当镇镇政府明确说明,没有户主程芳明的签名属于无效合同。《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现在程芳明因伤残七级失去了工作,只有回到家里,住进自己唯一的房子里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诉讼请求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 程芳明 男 1973年8月25日生 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东 街金莲山路203号。身份证:362124197308252233,电话:13774425702
原告: 程芳 女 1976年2月15日生 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东街金莲山路203号。身份证:362124197602152241,电话:1503853303.
原告:程芳胜 男 1979年1月22日生 龙南县人 汉族
身份证:36212419790122223.
被告:张诗莲 女 1948年11月9日生龙南县人 住在龙南县武当镇余西街牡苑C2栋201房。身份证:362124194811093323,电话:1305721012
被告:龙南县武当镇人民政府 地址:龙南县武当镇伯坚大道。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签署的(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父亲程承堃早已去世,名下留有房屋一套(房产证:NO、0004099,土地证:龙国用字第5-262号,产权所有人:程承堃,面积为103.16平方米)。到现在还没有分割,只有程芳明和程芳逢年过节时住在里面。而且属于该房屋的户口也只有程芳明和程芳,并且程芳明是户主。2008年12月11日程芳明在上海打工时发生工伤,在医院治疗到2010年3月11日,2010年5年31日上海浦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程芳明伤残七级的鉴定。在程芳明治疗工伤期间,2009年11月1日被告张诗莲不顾程芳明的反对(程芳明在电话里明确说明要等他回来再说),和另一被告龙南县武当镇镇政府签署了(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武当镇镇政府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明明知道程承堃有四个子女(三男一女),程芳胜还在武当镇镇政府当了几年通讯员,然后再去当兵的。且被告张诗莲没有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授权委托,依然与被告张诗莲签署(龙南县梅国北路拆迁安置协议书)。违反了《物权法》第97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使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丧失了法定的继承权,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010年2月程芳明向被告武当镇镇政府明确说明,没有户主程芳明的签名属于无效合同。《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现在程芳明因伤残七级失去了工作,只有回到家里,住进自己唯一的房子里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法律的公正,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程芳明、程芳、程芳胜兄妹的诉讼请求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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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71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8月07日 07时12分
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继承事实发生证明,协议书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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