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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用假证明和假证据,串通政府有关人员领取的房屋产权证受法律保护吗

福建-龙岩 12-23 21:35  悬赏 0  发布者:陈瑞灏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祖父1950年离开祖籍地,留有一栋近1000平米的房产,与此同时我聋哑的父亲和文盲的母亲住进了此房屋。
在文革期间因我父亲成分不好,全家人被遣送到农村,遭人殴打后患上精神病。
文革结束回城后,我父亲要求在此房屋居住的第三人人搬走,结果遭到第三人疯狂的殴打并动用公权力使我父亲双手被铐失去人身自由十几年。因为第三人说此房屋是他们祖父建的,手上还有房契。1988年第三人还和房屋的邻居恶意串通,到法院把我祖屋的西墙调解给他人。
在1990年第三人提出要分割此房产,为了父亲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我父亲从房屋大门进出时经常会遭到第三人殴打,只能从后门进出)对此我大哥在血腥、恐怖和暴力之下,默认第三人分割。
在2003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里,我发现我家住的房屋是我祖父的后,随即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落实解决。在不能得到解决的答复之后,随即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的诉讼和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第三人承认在领取房屋产权证所申请的登记材料和证明都是虚假的。但法院认为超过二年的时效和有分房决定(经查分房决定也是假的)被驳回。
时至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7日也以同样的理由,认为超过二年时效驳回了我的申诉。
以上,我是否还可以向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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