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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出公证复查申请,可以吗?

江苏-南京 08-07 17:45  悬赏 0  发布者:chen17…… 给我留言  回答:(2)
父亲与再婚对象属于‘老少恋’,现在父亲已去世,父亲生前通过遗嘱公证将自己那部分房产全部留给女方,女方(原告)因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获通过,现在起诉我们3子女,要求确认遗嘱公证有效、判房产全归原告所有。
1、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人说明:我二姐精神有点问题,目前仅数百元工资。本人工资也很低。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本人说明,此项公证当时并未找“利害关系人核实”。我想根据一些事实和证据,说明此项公证遗嘱是在父亲意思表达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类似于家父已被原告方所“架空”,家父的思维已被原告所“绑架”,其遗嘱公证仅属一时之举。因为父亲在去世前几年,子女的上门探望权包括最起码的电话、信件沟通权,已被原告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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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08 15:19
积极应诉
回复时间: 2011-08-07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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