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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08-07 21:38  悬赏 10  发布者:倾兰子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我刑事拘留三十五天后,取保候审。十五日内、为我代理的律师以种种借口、强行逼迫我买了十六万元的旧家具、市场价值仅两千元左右!在期间写了《购买协议书》律师起草内容:“以上物资经买卖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友好协商以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成交(此物资清单一式两份),交货付款后签字生效。”在无奈的情况下、我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我找到了律协。律协答复:“1、因当事人投诉律师在代理案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购律师的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因迫于无奈系律师对其敲诈勒索,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该投诉不予支持。  2、因当事人与律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交付了办公家具、电器等物品,双方行为均属民事行为,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因此,就该民事行为的认定已超出我会的职责范围 。”律师讲:“律师卖给当事人旧家具,是自己代理侦查案件结束后卖给的,我不能主张权利退回家具。”
请问:律师的侦查阶段是怎么鉴定的。我怎样主张权利、退回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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