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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与故意伤害罪

山西-临汾 08-10 09:49  悬赏 0  发布者:李员鹏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将近五个月前 ,一个十四周岁的男孩与一个十五周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此男与此女均为学生,发生了早恋现象,所以均是自愿),与七月二十几号做了人流,费用6000,男方付了三千,可女方家长回至家后,向南方索要50000元赔偿,男方没有能力,女方家长变向公安部门报了警,请问如果此事由警方介入男方应付什么责任,最多需要付多少钱 ,男方会不会坐牢,如果坐,需要多久,以什么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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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0 09:53
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至于费用问题一般以6000为限。
回复时间: 2011-08-10 09:57
1、如果“早恋现象,所以均是自愿”的情况属实,不构成犯罪,公安部门调查后不会管辖。
2、法律没有规定赔偿恋爱的损失费。
3、“人流,费用6000”这是损失,但也是应该由双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1-08-10 16:09
自愿,不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8-10 16:27
自愿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什么情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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