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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对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是否应当立案查处?

海南-三亚 12-30 16:23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回答:(0)
因咨询人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给大法官留言至今未见海南省高院董院长回复,故予以咨询,恳请各律师赐教。谢谢!
2015年12月11日(星期五)留言
海南省高院对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是否应当立案查处?
尊敬的董治良院长:
    您好!控告人黄福福昌因(2015)琼行终字第3号案审判长吴天月;代理审判员单宇;聂海波针对该案被诉行政行为(即琼海市人民政府给文莱国藉的林秀花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焦点问题。被控告人明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的最主要证据是林秀花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该《土地登记申请书》实属外国人冒充琼海市长坡镇长坡村委会长西村民小组成员申请土地初始登记,其内容虚假(连申请人林秀花签名也是假的,黄福昌愿意出资申请司法鉴定),属于不合法证据。故意在2015年4月16日庭审时(吴天月审判长)以“书面审查” 为理由阻止控告人黄福昌要求当庭针对《土地登记申请书》质证而迳行作为定案事实根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既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又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规定,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案例。控告人于2015年9月28日邮递《索要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作处理结果申请书》给董治良院长(以EMS:1090355202004号为凭证)。然而,至今海南省高院历时103日未应控告作处理,又未退回海南省检察院查处,实属故意拖延办理控告案件。控告人认为,既然控告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以EMS:10971915311号为凭。海南省检察院将控告案转海南省高院查处就证明已进入控告程序,海南省高院的就应当依法查处,该控告案案情甚简单,如果控告事项不属实就追究控告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控告事项属实(是否属实只审查林秀花的国籍就可证明冒充中国农村村民小组成员申请当地镇政府划拨宅基地这一事实)就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刑事案件与行政申诉案件相比较,刑事案件优先于行政案件。基于这一理由,即使海南省高院以不服(2015)琼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只能向最高院行政庭提出再审申请为理由推辞办理这一控告案的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控告人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董治良院长收到此留言后10日内亲自对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是否立案查处一事网上回复控告人为盼!
附:索要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处理结果申请书
(2015)琼行终字第3号办案人员涉嫌枉法裁判控告案
董治良院长∶
您好!申请人因不服(2013)海南一中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贵院(2015)琼行终字第3号办案人员吴天月(终审审判长);单宇(终审代理审判员);聂海波(终审代理审判员)等涉嫌枉法裁判。迫不得已,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0日以检控转办[2015]153号转办单转往贵院阅卷处理。然而,历时86日未见贵院作出处理结果,申请人穷尽查询方法也枉然,详情见《2015年9月9日登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浪微博私言留言》及《注明》。特此,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第(一)项规定,恳请贵院签收本《申请书》后1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果并函告申请人为盼!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控告人)∶黄福昌
                         2015年9月27日
                         惠琼SQR工作室
附∶2015年9月9日登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浪微博私信留言
9月09日12:03
 
私信管理员您好!恳请您帮我将此次私信转给贵院立案二庭(联系电话:66962010)庭长,因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日签发的琼检控复字[2015]24号《答复函》转给贵院立案二庭。昨天及及今天上午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故恳请您转告。谢谢!附“琼检控复字[2015]24号《答复函》内容黄福昌:你向我院递交的来信已收悉。经审查,已于2015年6月30日以检控转办[2015]153号转办单转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处,请您直接与该单位联系。此复。”
 
 
注明∶❶、黄福昌于2015年9月8日拨打省高院立案二庭电话∶66962010,无人接听。❷、2015年9月9日11.05AM拨打省高院立案二庭电话∶66962010,无人接听。❸、2015年9月18日4.25AM拨打省高院立案二庭电话∶66962010,无人接听。❹、2015年9月19日下午拨打省高院立案二庭电话∶66962010,值班法官告知等待函告。❺、2015年9月24日下午黄福昌上访省高院通过法警座机拨打立案二庭电话∶66962010,值班人员告知电脑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查询该控告案由那一位法官承办。

本《申请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题补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视申诉人黄福昌意见迳自向中央巡视组报告,办结(2013)琼行监字第53号案。详情见《申诉人关于处理先定后审问题的最后意见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办结中央巡视组监督案,使申诉人期望值等于零。附:申诉人于2015年4月8日以EMS:1097191910511号邮递给案件承办人审监一庭赖凯萍法官的《申诉人关于处理先定后审问题的最后意见书》。
申诉人关于处理先定后审问题的最后意见书
中央巡视组转办(2013)琼行监字第53号案
审监一庭赖凯萍法官∶
    您好!您是中央巡视组转办(2013)琼行监字第53号案的承办法官,本案因确实存在“先定后审”问题被申诉人发现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被贵院驳回而提请中央巡视组转办处理。然而,贵院却以(2013)琼行监字第5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载明“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争议进行审理,原审判决“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是根据当时涉案房室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情况作出的表述,并无不当。”为理由签发(2014)琼行信复字第51号《信访答复函》认定本案不存在“先定后审”问题,而作出“你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处理结果并瞒报中央巡视组结案。申诉人不服。针对本案是否存在“先定后审”问题提出最后的意见。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并未对涉案土地房屋之权属争议进行审理,原审判决即(2013)琼行终字第79号号判决中“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具有生效法院判决确认事实的预决力,且前诉与后诉当事人同一,两者均是琼海市人民政府。虽然(2014)琼行信复字第51号《信访答复函》告知∶“您认为上述表述错误,可另行就行政登记机关给林秀花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若法院确认了行政登记机关的颁证们为违法,本案所表述的上述事实即可被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以电子证据∶《最高院司法观点》为凭。显然,贵院的上述的告知理由不能成立,充其量只能是贵院的您忽悠申诉人及中央巡视组的措辞。特此,申诉人恳请贵院签收本《意见书》名7日内采取补救措施,签发裁定立案再审本案或签发一份《补充信访答复函》,否定琼行终字第79号号判决中“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不具有生效法院判决确认事实的预决力。逾期,申诉人将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举报,寻求有效监督。至于贵院试图以“琼行终字第79号判决中“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是根据当时涉案房室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情况作出的表述,并无不当。”这一理由作为上述“先定后审”的事实根据的问题因琼行终字第79号审判人员涉嫌枉法裁判行为已被申诉人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并转贵院阅处中,但愿中央巡视组转办(2013)琼行监字第53号案的承办法官的您莫因“官官相护”而承担枉法裁判行为的连带责任。谢谢!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福昌
                            2015年4月7日
                         惠琼SQR工作室
附∶1、(2014)琼行信复字第51号《信访答复函》。
    2、电子证据∶《最高院司法观点》。

    2、琼检控复字[2015]10号《答复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压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签发的琼检控转办〔2015〕60号转办单至今(历时未作处理并予以《函复》。控告人黄福昌因与琼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37号《行政判决书》关于“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于2013年1月7日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本案单独针对这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认定提起上诉)。该院(2013)琼行终字第79号审判人员于2013年6月6日结案,历时149日明显超审限即程序违法。尤其是明知一审关于“位于琼海市长坡镇中心老街的惠琼楼的产权属于文莱华侨林秀花。”的认定证据是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提交给一审法院,来源于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四个漏洞:❶、该证中的林秀花宗地图未盖章。❷该证记载颁证地坐落长坡镇,却未见街道名称。❸、该证未见填证机关盖章。❹、未见琼海市人民政府盖章。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关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的规定。”故意在第7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 “原审根据涉案房屋(惠琼楼)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文莱华侨林秀花名下的事实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致使该院(2013)琼行终字第155号案审判人员直接采信上述生效行政判决的认定的事实,阻止控告人返回惠琼楼居住,(琼海市长坡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3日上午组织公、检、法、司有关人员违法将控告人居住在惠琼楼四楼一房间的全部生活必需品搬运到镇政府存放至今尚未返还)。故控告人对审理法官(审判长王鉴;代理审判员赵道远;麻红丽)提出涉嫌枉法裁判的控告。得悉2016年1月6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暨第三届全国法院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表彰会在我省举行,省高院获得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组织奖,深感快慰。但愿省高院正视省检察院转办的上述控告案,尽快依法作处理并函复控告人。
本次咨询未见在线律师发表意见,咨询人认为,可能本次咨询问题涉及司法争议。司法争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针对某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未达成共识之前存在的争议。海南省高院对海南省检察院检控转办[2015]153号案是否应当立案查处这一问题应由海南检察院与海南高院之间协商解决,下级权力机关之间的司法争议解决不了只能由上一级权力机关作处理,律师不必要针对这一咨询问题发表意见。未知咨询人这一观点是否有在线律师的支持?恳请赐教。谢谢!咨询人注明:本次VIP针对最后补充的问题满意答案划付以资鼓励并衷心感谢法律110这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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