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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纠纷

山东-济南 08-12 21:37  悬赏 10  发布者:elanji……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父亲是肺癌末期,在医院治疗后医生建议转去重症监护病房ICU病房,转去的时候是因为重症病房有呼吸机,能够让他的胸闷憋喘症状减轻一点,希望我父亲少受点罪,但是转入时可以自己吃饭喝水,小便可以自理,没有进行气管插管,没有插尿管,也没有插胃管,只是没法下床走动,神智很清楚。但在重症监护病房的第三天,因为护士没在病房,同时护士小铅笔的小刀留在了床尾部的桌子上面,我父亲拿起了刀子割断了颈部静脉,11cm和13cm这两处刀伤,流血量大概在1500ml后去了急救室进行了缝合手术,目前已经伤口缝合了,但是气管插管,尿管,胃管都用上了,因为我父亲心情烦躁,苏醒后医院给他24小时注射镇定药物,我们进去探视的时候他只是有感觉,知道我们在,眼睛不怎么睁开,一直是半昏睡状态,医院现在的态度很强硬,说他们不应该留刀子在桌子上,其他的什么都不是他们的问题,对我父亲的情况也不怎么上心。我想知道我们应该怎么做,责任的划分怎么来,以及其他一些您能给我们建议的部分,希望您能抽时间回答一下我的问题,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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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2 23:10
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病人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责任,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认定医院应当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则另当别论。

作为医疗机构,今后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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