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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犯罪
12-31 13:43 悬赏 0 发布者:colink……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9)
张三是A商业公司开发人员,负责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甲型商店。张三发现B公司的房屋可以开设本公司的乙型商店,就把此房屋介绍了给负责乙型商店的同事,由其按照公司的流程报批。同时,张三与李四共出资成立了C公司,与B公司合作,投资500万对房屋进行了改造以达到A公司的要求。然后,B、C公司共作为出租人,A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200万元,其中B公司收取100万元,C公司收取100万元。张三从C公司获得投资收益。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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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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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4时19分
你好!
首先,张三与李四成立c公司,如果与A商业公司业务有相同或部分相同或相类似,那么张三行为是违《劳动合同法》的同业禁止的规定,如果因此给A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其次,如果张三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A商业公司,那么不构成犯罪。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通过以上分析,你不是侵占行为,是商业获利,不是职务侵占。
首先,张三与李四成立c公司,如果与A商业公司业务有相同或部分相同或相类似,那么张三行为是违《劳动合同法》的同业禁止的规定,如果因此给A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其次,如果张三不是国有企业委派到A商业公司,那么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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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充: 2015-12-31 14:25
另外,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通过以上分析,你不是侵占行为,是商业获利,不是职务侵占。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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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河东区]
- 刘秀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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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31 13:45
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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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06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2-31 13:48
可能涉嫌犯罪的
追问:
张三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什么犯罪?原因是什么?
- [天津-河西区]
- 杨华律师
- 1613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2-31 13:53
属于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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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31 13:53
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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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31 13:57
涉嫌违法。
追问:
我的问题是:是否是犯罪?如果是,什么罪名?原因是什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12-31 14:17
你好
如果整个流程是经过A公司审批通过,且租赁价格符合市场的一般水平,那么张三和李四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流程审批有瑕疵或者租赁价格明显过高,那么张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如果整个流程是经过A公司审批通过,且租赁价格符合市场的一般水平,那么张三和李四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流程审批有瑕疵或者租赁价格明显过高,那么张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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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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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31 14:28
违法行为。
- [江苏-南京]
- 孟凡兵律师 VIP
- 电话:159519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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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31 14:29
张三不构成犯罪,可能违反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敬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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