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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没有直接证据,能判4年嘛?

河南-焦作 08-13 18:58  悬赏 0  发布者:冤枉sile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耿专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情况反映
    本案现已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耿专有期徒刑四年,现将耿专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情况反映如下:
    2011年3月14日10时40分左右,耿专驾驶三轮农用车(豫HH1390)沿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速大约为三十公里∕小时。当经冢沁线时,耿专听到了鞭炮声,然后看到一辆结婚放炮的面包车在超自己的车,时速大约在六十公里∕小时。此时,耿专前方十米左右还有一辆白色轻卡车。一会儿,当放炮的面包车刚超过前面的白色轻卡车时,耿专听到放炮的鞭炮声特别的响,面包车里有一个人往下跳。同时,也看到前面的白色轻卡车向右打方向。随即,耿专也跟着向右打方向,并将车停在了最右方。停下车后,耿专向后看了一眼,看到放炮的面包车后趴着一个人,相距十几米远。由于自己并没有撞到或轧住人,也没有发现什么其它异常情况,便继续向前行驶。谁知当行驶了一千多米时,迎亲车追上耿专,车上的人说耿专撞到了人,并对其进行殴打,直到民警赶到才予以制止。后民警将耿专带走抽血化验、接受调查,当晚耿专便回到了家。之后我和耿专多次到处理事故的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询问车辆返还的事情,但其一直没有给我们答复。直到4月12日,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给耿专下达了焦公交认字[2011]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耿专驾驶三轮汽车行驶中左轮从死者身上辗过后逃逸为由,认定耿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当日将耿专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事件,本人认为案件本身存在很多疑点,且一些行政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
    1、耿专于2011.4.12日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时就表示对此事故认定不服,要求申请复核。办案民警同时就办理了拘留手续拘留了耿专,告知耿专可以委托家人代替申请复议,耿专当天就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我为他申请复议。4月12日下午,我到焦作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复核,但是法制科受理复核的办案人员要求我提供耿专本人所写复核材料才予以受理。耿专本人已被拘留,需事故科办案人员同意才能拿到耿专本人所写的申请复核材料。但事故科办案民警迟迟不给办理,直到4月14日下午才让耿专只写下事情经过。我予4月15日依法向焦作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法制科工作人员告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通知,告知是否受理。4月22日(星期五)我两次到交警支队法制科询问,其他工作人员告诉我受理复核的工作人员没有上班。直到4月25日我到法制科询问才拿到不予受理的通知,(通知书的日期他们写的是4月22日)理由是检察院4月21日已经对耿专批准逮捕。但是我在4月22日收到的逮捕通知书。我又到检察院询问,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安部门向他们申请批捕的时候没有告诉他们耿专对事故认定不服正在申请复核。试想,如果4月12日我能递上复议材料,4月17日就能接到是否受理通知书。焦作市公安交道警察支队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不积极履行职责,迟迟不受理、审查,硬是等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逮捕耿专后,就立即作出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
    2、事情发生在2011年3月14日10时40分左右,事发后,警察便立即赶到了现场,发生如此大的交通事故,警察肯定会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知情人员作笔录、对车辆进行鉴定等等一系列处理工作,耿专也被办案人员带走验血、接受调查。如果耿专确实撞到或辗到死者,根据办案人员的初步处理工作,肯定就掌握了耿专的基本犯罪事实,耿专肯定当天就直接被刑拘,而不会当晚就回到家中。从事情发生到耿专被刑拘,中间长达近一个月。我和家人多次问耿专是否撞到或辗到死者,耿专都明确表示没有。期间,耿专和我还多次到事故科问车辆返还的事情,事故科只说让我们赔钱,对其它事情一概不说,也没有向耿专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事故有关,直到被刑拘也是如此。
    3、从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到,事故科认定耿专驾驶汽车行驶中左轮从死者身上辗过后逃逸,因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从死者尸检报告可以看出,死者左侧3-10肋肋骨骨折。试想一下,当时耿专拉着货物,货物连车共5.8吨,如果死者确实是耿专驾驶的车辆左轮辗过,那么根据耿专车辆与货物的重量,再加上死者跳车的惯性与耿专车辆的速度,怎么会仅仅只造成死者左侧3-10肋肋骨骨折,肯定会造成更大面积的损伤,而不仅仅如此。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且,从死者死时的位置可看出,死者死时面部朝下,左胸部在西边,如死者确实是耿专驾车辗轧,那么死者右侧必定也要有辗轧损伤,但从尸检报告可以看出,死者其它部位并没有这样的损伤。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另外,尸检报告中提到,死者胸腔血液外溢。如果死者确系耿专车辆撞到或辗过,耿专车轮胎上肯定会留下与死者接触的痕迹,况且耿专车辆一直被事故科扣留,这经过鉴定很容易得到,但耿专到现在始终没有见到。耿专及家属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鉴定,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4、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提供了十几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其中绝大部分没有看到耿专驾车轧人,对于证明亲眼看见的证人,我方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但在通知证人后,证人都不出庭作证。我们对他们的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且,这几位亲眼看见的证人证言之间也有许多矛盾之处,而且是对基本事实陈述的不一致。例如,有人说他坐在花车上,看到了耿专轧人,但花车司机却说花车上除本人外,还有新郎和一小孩,没有其他人;有人在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说其亲眼看见耿专轧人,但在公安机询问时却说没有亲眼看到,是在出过事后才看到;还有人说耿专前轮轧到死者,而事故认定书及其他人说的是左后轮轧到死者等等,对于这些矛盾重重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却予以采信,这让人难以信服。
    5、从尸体检验报告可以看出,本案死者赵保鹏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部脏器破破裂死亡。就以上损伤而言,颅脑损伤和胸腹部脏器破裂均能致人死亡。但死者赵保鹏究竟是哪一个原因致死无法确定。而从事故认定书可以确定一点,耿专驾驶的三轮车并没有辗轧到死者的颅脑部。退一步讲,即便是耿专驾驶的三轮车从死者身上辗轧过去,那么死者到底是先颅脑损伤致死后,耿专驾车辗轧过去;还是耿专先辗轧胸腹部致死后,死者再颅脑损伤,这些都没有证据能予以证实。而证实此点的办法也很容易,那就是对尸体进行解剖,但公安机关在明知需要解剖尸体确定死因的情况下,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当判决耿专无罪。
    5、退一万步讲,假设耿专确实撞到或辗到死者,耿专也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首先,耿专并不是发生事故逃逸。耿专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当看到前方车辆猛向右打方向时,其也紧跟着向右打方向,采取的都是正当措施。并且,其车辆也没有发生过撞击或辗压东西的状况出现,在靠边观察、确认与自己无关的情况下,很自然地向前行驶,根本不存在明知事故发生而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逃避责任的情形,这当然不能被认定为逃逸。试想一下,如果耿专知道事故与其有关想逃逸,他怎么还会靠边停车,他怎么会选择驾驶5.8吨重的三轮车逃逸(结婚车队任何一辆车都能很轻易的追上他);如果事故确实与耿专有关,在耿专靠边停车后,结婚的人为什么不趁这个时间抓耿专。这些都说明耿专不存在逃逸这一情况。况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耿专在明知交通事故与其有关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6。除此之外,我认为放炮车辆司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放炮面包车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车上,并且没有专业人员看护,其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死者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乘坐,并且严重违反乘坐人乘车之规定跳车,其在这个事故中也存在严重过错,他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耿专正常驾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以上即为本人对耿专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情况反映,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及时予以调查、核实、纠正,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请到焦作市中站法院网庭审直播观看:耿专交通肇事一案

   联系电话:15514782958               邮箱:877584698@qq.com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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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0 09:00
首先,你不了解刑诉法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本案是有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就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其次,本案确有疑点。
再次,你罗列的不少疑点,其实并没有价值,你应该到当地请律师帮助,将案件的重要疑点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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