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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黑心医院害人一命,谁能还我一个公道?

重庆-秀山 01-01 15:14  悬赏 20  发布者:艾特_阳光 给我留言  回答:(9)
受害人 杨昌举(男)53岁 家住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2015年6月因喉咙不舒服前往*医院咨询治疗,因主治医生误诊,导致受害人病情加重,如今奄奄一息不能说话,不能开口,已经二十多天没进食水(现在每天靠输葡萄糖维持生命),饱受病痛折磨,主治医生早已逃之夭夭,现在患方要求院方给钱我们自己去找医院治疗,可院方不愿意,不承认是病情到如今的地步是他们的责任,先要求我们做司法鉴定,可是鉴定后院方不予采纳,又要求患方去多个医院做检查,要求院方给患者转院治疗,院方依然不同意,院方再次要求患方做医学鉴定,院长说一切按鉴定结果,到时候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一分不少,鉴定结果出来了,经双方律师算出赔偿32万,但是院方却不信守诺言,患方病情由于延误之久已转变成咽癌,病不能再拖,我们想早点出院回家弄点中药试一下,就一再退让由32万到16万,但院方只说赔8万,他们一步也不让,我们自己的医药费都花掉七八万了,你让病人现在这样了,却只赔8万,这明明是仗着他们有权有势欺负我们老百姓。
   (以下是受害人治疗详细经过的手写自述)
  走进*医院第一天,我去向四楼耳鼻喉主治医师咨询,主治医师检查说是“扁桃体炎”说住院一个星期你的扁桃体炎就会好,可住院一个星期未见好转,我另要求多住两天,还是未好,医生要求我去吉首或重庆检查。
   出院后去吉首做喉镜检查,得出结果是(扁桃体炎),我仍不放心,过几天又去重庆检查,结果也说是(扁桃体炎)。
   回来后主治医生检查后说你的(扁桃体炎)要进行手术摘除才能好,作为病人来说是多么希望快点好,然后跟医生说只要你有这方面的技术,就可以动手术,在做手术前我问需不需要住院,主医说不用,说做好后给你开几天药拿回你梅江输液吃药就行了,可是手术回去按他说的方法做十几天后还是觉得很痛。当时做手术的时间是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手术,手术是用“等离子消容术”,然后又回到*医院问主治医生是不是手术没做好,经检查确实是手术没做好,于是2015年7月3日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二次手术没收钱也没做治疗记录),我要求住院,可医生仍然没有同意住院治疗,又叫我拿药回家吃和输液,过了十几天还是未有好转。
    女儿在广东打电话询问我的情况后建议我去广东东莞东华医院检查,去做了CT,我要求医生在那里住院治疗,但因为*医院手术做出了问题,东华医院不接受治疗,一个星期后又回到秀山县*医院询问护士,她们说那个主治医生放假了,可过了好几天都没回来上班,我才知道根本就不是放假,是走了,按行为来讲,对病人的隐瞒就是欺骗检查。我要求住院治疗,可医院还是不接收治疗,再三请求,*医院喉科主任才勉强同意住一个星期消炎,可炎症还是消不下,医生建议去重庆检查,说因(扁桃体炎)烧伤很难治疗。
    出院后又去重庆西南医院做喉镜检查,说是“扁条体溃烂”,再三请求西南医院住院治疗,可是医院还是不愿意接收,只好拿着喉镜检查报告回到*医院查看,要求*医院把我治好,但却依然不同意住院治疗,只在门诊治疗(期间我一直住宾馆),但在二十多天有好转的时候,主治医生问我能不能放冷片在口中,我说不行,因前几天你叫我放一点就痛,可主治医生仍然坚持把冰片放入雾化机里雾入口中,又放冰绷伞治疗,当晚喉咙就惨痛难忍,我问医生伤口旁边的白色是什么,他说不知道,又问手术上方的浮肿又是什么原因,却也说不出是什么原因,一个敢于做手术的医生手术后大概有哪些症状却一问三不知。
    他这是在拿生命做实验,这样的医生在是拿病人的生命开玩笑,他只是在盲目治疗,这样的盲目治疗会给病人的病情加重甚至带来生命危险,我跟他们说你们治不好就转院治疗,如果不做转院决定,到时候有什么问题了,你*医院要负一切责任。
     经患方找人和院方代表商讨时经过多个手机录音,院方代表同意转院治疗,后来院方带着患者去新桥医院做检查,在做检查的医生询问了我的治疗过程,我把手术经过告诉他,当时院方代表林主任在场,医生问我做二次手术时拿什么出来做化验没有,我说没有,新桥医生问*医院林主任,你们为什么不取点东西去化验?林主任说不知道。
    之后林主任就出来打电话,说要重找一个专家检查,当时我就同意。后来院方又找了个专家问我的病情,我详细告诉他,叫他检查仔细点,检查时我牙都还没张开,那个专家就说检查好了,后又叫我去做喉镜检查,也就随便检查一下就说好了,这两个医生就这样把全过程写入病历本上。这样*医院林主任就拿着这样一份不负责任的病历报告给我,说他们什么责任都没有,现在已经检查病情已经没问题了,当时我和老婆还有妹夫一听火冒三丈,说哪有像你新桥医院这样的医生,为病人检查是这样的,你*医院和新桥医院是不是有勾结,你们没有一点良心和医德,你们告诉我们已经检查清楚,到时候出什么问题了就连新桥医院一起告上法庭,之后新桥医院可能也觉得对不住自己的良心,又重新做了检查,才得出真实的结论,就把后面这份拿给*医院林主任看,他看后脸色就变了,说要走,患方就说还没检查好,你就要走,你是不想负责任,他一再就想拿着未检查好的那份检查走掉,我们不让,后来他就打电话叫来一个社会上的混混来吼骂,我们还是不让走。他就打电话给派出所,但是派出所的人还是没能解决好,就准备出来吃饭,我和院方代表两个人在那里,老婆和妹夫去拿东西,他趁我不注意的时候就跑了,这样的医生和医院他们的医德和良心去哪里了?
    我身上没有钱,就只得回来找*医院,又住进了那里,我很生气,就回家告诉了村里的人,他们也表示非常气愤,村书记和二十几个村民都来找到了*医院评理。经过多方调整,*医院又派人送我去西南医院,院方代表说在西南医院住院,可是去了那里又说是还要进行多方面的检查才能入院,过了两天院方代表说他要回*,患方也考虑到检查时间太长我就同意他回*,我和他商量如果到时我还是入不了院怎么办,他说先拿5000多元给我做生活费,入了院再打钱给我们作入院费和治疗费。全部检查完后准备入院的时候,西南医院说需要分几个疗程治疗,第一个疗程需要4万元,后面每个疗程还要另外交,共计30万左右。但我打电话给*医院代表说明情况时,他却说只交4万元,其他的20几万让我自己付。我现在这些情况都是你*医院害的,当初说得好好的会为我付入院费和治疗费,现在却这样说,纯属推卸责任!因为没钱只得回*医院,但前一个月从没给我输液治疗,没有丝毫关心,我拖着病一直坚持到现在。
    院方有权有势只赔8万,我们现在没有办法了。*医院的领导根本没医德和良心!他们置法律于不顾,不理会我们老百姓的声讨,他们每日出去宣传说是为老百姓服务,就是像这样服务的吗?!他们完全就是一群大骗子!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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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1 16:16
建议找律师代理分析案情后,采取有效对策,最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之诉,请法院公正判决。
回复时间: 2016-01-01 16:38
8万元不同意,聘请律师起诉医院。
回复时间: 2016-01-01 16:45
不同意医院的赔偿金额,可以起诉医院。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回复时间: 2016-01-01 18:08
你好
    1、你们与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损害侵权纠纷。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所以,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医院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本次医疗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的主张都是不足采信的,而是应当由当地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本次医疗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根据你的陈述,你申请过两次鉴定,不知道你是向哪个部门申请的鉴定?鉴定的什么内容?如果是由当地医学会作出的鉴定,那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医学会认定本次医疗属于医疗事故,那么你要求医院赔偿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4、关于赔偿数额,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会认定本次医疗事故的等级,依据事故等级可以确定医院的赔偿金额,还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都是可以主张的。
    5、现在如果你跟医院达不成一致,不推荐你去医院讨说法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建议你直接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偿,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我的补充: 2016-01-01 18:09
附《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1-01 19:09
可封存了病历,协商不成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1-02 07:5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能够证明医院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可以起诉医院,主张医药损害赔偿;
    其次,博爱医院诊断错误,需要有相关的医学鉴定,如果对方不予认可,建议您尽快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相关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更加稳妥一些;
    再次,尽快收集受害人在博爱医院治疗的证据,以及被延误治疗的证据、医院过错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然后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最后,即使医院强势,但是如果证据充分,对方承担责任是跑不掉的。因此,受害人应该尽快聘请律师起诉医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6-01-02 08:01
附《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回复时间: 2016-01-02 22:22
您这咱情况其实协商已经没有多大意义,直接委托律师起诉起解。
回复时间: 2016-01-03 15:51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1-04 19:16
可先封存病历,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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