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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退回问题

陕西-西安 08-14 12:26  悬赏 20  发布者:FWF4773 回答:(4)
我(女方)结婚3年了,因性格不合,我已离家2年了。现在双方丢同意离婚,可男方要求我退回全部彩礼,并且以欠外债为由,不分我任何财产,我觉得很不公平,所以想咨询一下,您能帮分析一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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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1 23:16
无需返还彩礼。
回复时间: 2011-08-14 12:45
无需返还。
回复时间: 2011-08-14 12:4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不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无权要求退还彩礼;
    3,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8-14 13:45
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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