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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假离婚把财产给女方,执行庭一直拖起,未执行。我该怎么办?

重庆 08-16 10:08  悬赏 15  发布者:aDp4469 回答:(3)
被告假离婚(08年)把财产全部给了女方,现在还在一起生活,执行庭说被告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就一直拖起,未执行。女方有大住房和门面,其价值在150万元以上,被告欠我10万元。该判决在被告假离婚之后。请问我怎么才能收到这判决生效款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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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27
假离婚需要证据证明。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28
1、收集证据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假离婚(08年)把财产全部给了女方”的协议。
2、依据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43
收集证据行使撤消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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