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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8-13日实行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四川-成都 08-16 10:18  悬赏 10  发布者:leezom 给我留言  回答:(6)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的情况如下:
房子是我婚前签订的,并且婚前给了部分首付款.婚后父母又给了部分付首付,并且贷款也是在婚后下来的,产权是在双方名下.
且我有有力证据证明我及我的父母出资,贷款是我填写的,且主还款人也是我,还款也全是我(有证据证明是我自己的工资卡里面扣除的)
请问各位律师:
房子归谁?
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归谁?
贷款怎么分配?
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谢谢..祝各位耐心的律师身体健康,生意兴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21
以产权证为准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22
看产权登记。
回复时间: 2011-08-16 10:28
你好!
1、房子为夫妻共有,因为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不适用解释(三)第七条;
2、婚后男方父母支付的部分首付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工资还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4、增值部分应贵夫妻双方。
回复时间: 2011-08-16 11:07
房子归你们双方;婚后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婚后还贷,你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所以该部分的份额属于夫妻双方。
回复时间: 2011-08-17 00:19
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首付和父母出资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和借款。
回复时间: 2011-08-17 07:55
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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